1.為員工提供崗前培訓是用人單位的義務,產生的培訓費用由用人單位支付,不能要求員工自己承擔培訓費用。同時要求有關勞動行政部門加強對用人單位用工行為的監督檢查,明確規定嚴禁用人單位在招聘條件中明確個人繳費內容。如果雇主非法向雇員收取費用,應責令他們退還。此外,根據規定,保險公司不能以其他名義向工人收取費用,如風險基金、抵押貸款和存款。
2.為員工提供崗前培訓是用人單位的義務,產生的培訓費用由用人單位支付,不能要求員工自己承擔培訓費用。可見,公司以崗前培訓為由向勞動者收取任何形式的費用都是違法的。培訓員工並承擔正常費用是用人單位的義務,用人單位不得轉嫁給員工。其實這是壹種非常隱蔽的犯罪手段。該公司的招聘實際上是壹個以“招聘培訓”為名的詐騙案件。至今全國受害者不計其數,大部分是應屆畢業生。壹些非法培訓機構利用學生急於找工作的心理,表面上為求職者設計各種培訓方案,做出提供兼職、實習、內部就業晉升等虛假承諾,鼓吹接受“培訓”後直接安排就業。
3.實際上,培訓協議中嵌入了貸款合同,但並沒有提供實質性的培訓內容,使得很多求職者不清楚合同的具體內容,從而陷入“培訓貸款”的陷阱。遇到這種情況,可以撥打12333向勞動局投訴,要求相關勞動行政部門加強對用人單位用工行為的監督檢查。明確規定,嚴禁用人單位在招聘條件中規定個人繳費內容,責令用人單位退還招聘員工時違規收取的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