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會計人員有參加繼續教育的權利和接受繼續教育的義務。取得會計從業資格的人員,應當在取得資格的次年開始參加繼續教育,並在規定時間內取得規定的學分。
2、會計人員參加繼續教育采取學分制管理,參加繼續教育每年獲得學分不少於24學分。會計人員可以自願選擇參加本辦法規定的繼續教育形式。會計人員參加繼續教育取得的學分當年有效,不得結轉下壹年度使用。
3、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管理實行註冊制度。會計人員辦理繼續教育註冊,通過以下兩種方式進行:
(1)會計人員參加繼續教育並經考試或者考核合格後,應當在3個月內持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和相關證明材料到所屬繼續教育管理部門辦理繼續教育事項登記;
(二)繼續教育管理部門根據會計人員繼續教育機構或者會計人員所在單位提交的已公布的會計人員繼續教育信息,辦理會計人員繼續教育事項登記。
4、繼續教育管理部門應加強對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的監督檢查,並將監督檢查結果作為會計人員參加先進會計工作者評選的依據之壹,頒發會計人員榮譽證書。繼續教育行政部門應當責令未參加繼續教育或者參加繼續教育未取得規定學分的會計人員限期改正。
二、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有效期。執行財政部《會計從業資格管理辦法》的規定。
1,會計從業資格證書6年定期換發。持有人應當在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有效期滿前6個月內,填寫定期更換登記表,持有效身份證件和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原件到所屬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辦理更換手續。
2.簽發日期在2010、12、31(含)之前的,應當在2015年6月30日之前續展;發證日期在2011 1(含)之後的,應當在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有效期滿前6個月內換發。新證有效期自換發之日起計算,有效期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