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董事會秘書應當具備履行職責所必需的財務、管理、法律等專業知識和相關工作經驗,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個人品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擔任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
(壹)存在《公司法》第壹百四十六條規定的情形;
(二)被中國證監會采取證券市場禁入措施,期限未滿的;
(三)被全國股份轉讓公司或者證券交易所確定為不適合擔任公司董事、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的。
(四)上市公司現任監事;
(五)全國股轉公司認為不適合擔任董事會秘書的其他情形。
二、如果是新三板創新層公司,除上述規定外,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擔任創新層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
(壹)未取得全國股份轉讓公司頒發的董事會秘書資格證書,或者被吊銷後未重新取得董事會秘書資格證書的;
(二)《分級管理辦法》第十二條第(三)項所列情形在最近12個月內存在;
(3)全國股轉公司認定不適合擔任創新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