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安排必要的經費,促進專利的創造、運用、保護、服務和管理。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專利管理工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做好與專利有關的工作。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專利宣傳教育,普及專利知識,提高公眾的專利意識。第二章促進專利創造和應用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發明創造的激勵和保障機制,將專利擁有量作為衡量單位創新能力的指標。鼓勵和支持單位和個人通過原始創新、集成創新、引進消化吸收再創新等方式進行發明創造並獲得專利。第八條鼓勵企業建立和完善專利管理制度,加大專利技術和產品的研發投入,促進企業職工和技術人員的發明創造,增強科研開發和創新能力。第九條鼓勵和支持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中等職業學校與企業聯合建立研發平臺、技術轉移機構或技術創新聯盟等產學研合作模式,發揮企業在發明創造方向選擇和專利申請中的主導作用,促進專利資源利用,實現專利技術產業化。第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采取措施,促進專利的有效運用,支持實施符合國家和省產業政策的專利技術產業化項目。第十壹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規定和標準,對在推動技術進步中發揮顯著作用並取得顯著經濟效益的優秀專利技術產業化項目給予獎勵。第十二條專利權人可以依法以下列方式轉化專利:
(1)自我實現;
(2)合作實施;
(三)許可他人實施;
(4)轉讓;
(五)定投、轉股或出資比例;
(6)其他方法。第十三條單位被授予專利權和轉化專利後,應當落實對職務發明創造的發明人、設計人和對轉化專利做出重要貢獻的人員的獎勵和報酬。獎勵和報酬的方式和數額,可以由單位規定或者與在專利轉化中做出重要貢獻的發明人、設計人和人員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的,按照下列標準給予獎勵和報酬:
(壹)自專利權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發給不低於法律法規規定的最低標準的獎金;
(二)專利自行實施或者與他人合作實施的,在轉化成功後的三至五年內,每年從專利經營利潤中提取不低於5%的比例;
(三)許可他人實施或者轉讓專利的,從許可凈收入或者轉讓凈收入中提取不低於50%的比例;
(四)以專利作價投資的,應當提取不低於所形成股份或者出資比例的50%。
國家設立的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中等職業學校以固定價格許可他人實施、轉讓或者投資專利的,應當從許可凈收入、轉讓凈收入或者形成的股份和出資比例中提取不低於70%的比例,對在專利轉化中做出重要貢獻的發明人和設計人給予獎勵和報酬。對專利轉化做出重要貢獻的主要發明人、設計人和人員的獎勵和報酬份額不得低於總額的50%。
職務發明創造的發明人、設計人和對專利轉化做出重要貢獻的人,可以依法維護獲得獎勵和報酬的權利。第十四條國有企事業單位獎勵和報酬職務發明創造的發明人、設計人和對專利轉化有重要貢獻的人員的支出,計入本單位當年工資總額,但不受本單位當年工資總額的限制,不計入本單位工資總額基數。第十五條國家設立的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中等職業學校將其所有的專利許可他人專有實施或者轉讓的,在同等條件下,發明人和設計人享有優先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