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第二十二條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全員責任制應當明確責任人員、責任範圍和考核標準。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相應的機制,加強對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情況的監督和考核,確保安全生產責任制的落實。
第二十三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所必需的資金投入,由生產經營單位的決策機構、主要負責人或者個人投資者予以保證,對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不足造成的後果負責。
相關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規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產費用,專項用於改善安全生產條件。安全生產費用應當在成本中據實列支。安全生產費用提取、使用和監督管理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會同國務院應急管理部門商國務院有關部門後制定。
第二十四條礦山開采、金屬冶煉、建築施工、交通運輸單位和危險物品生產、經營、儲存、裝卸單位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在100人以上的,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從業人員不足100人的,應當配備專職或者兼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