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咨詢後,領取並填寫《名稱預先核準(變更)申請書》,同時準備相關材料;香港、澳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和臺灣省居民申請設立個體工商戶,應當提交本人身份證件和身份驗證文件。其中,香港居民應提交:(1)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復印件;(二)港澳同胞回鄉證或者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和中國香港特別行政區護照復印件;(3)由司法部認可的“中國法律服務(香港)有限公司”確認的香港律師(中國委托公證人)出具的身份證明(身份驗證文件)。澳門居民應提交:(1)澳門永久性居民身份證或澳門居民身份證復印件;(2)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澳門特別行政區護照復印件或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身份認證局出具的身份證明。臺灣省居民應提交: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
2.提交名稱預先核準(變更)申請,等待名稱核準結果;
3.領取《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和《個體工商戶工商登記申請書》;經營範圍涉及前置許可的(具體項目見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印制的《北京市企業登記前置許可項目目錄》),辦理相關審批手續;
第二步:提交申請材料。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等待設立登記核準通知書;
第三步:收到《準予設立登記通知書》後,按照《準予設立登記通知書》載明的日期到工商局繳費,領取營業執照。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六條設立公司,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設立條件的,由公司登記機關分別登記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規定的設立條件的,不得登記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設立公司必須經批準的,應當在公司登記前依法辦理批準手續。
公眾可以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查詢公司登記事項,公司登記機關應當提供查詢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