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股票首次公開發行的基本條件和壹般規定:
1.首次公開發行的發行人應為依法設立並存續發行的股份有限公司;
2.連續經營時間應在3年以上;
3.註冊資本已繳足;
4.生產經營合法;
5.最近三年主營業務、高級管理人員和實際控制人未發生重大變化;
6.清晰的股權;
7.發行人應具有完整的資產獨立、人員獨立、財務獨立、機構獨立和業務獨立;
8.發行人應當規範運作。
二。發行人的財務指標應符合以下要求:
1.最近三個會計年度凈利潤為正,累計超過人民幣3000萬元。凈利潤按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後的較低者計算。
2.最近三個會計年度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凈額累計超過人民幣5000萬元;或者最近三個會計年度累計營業收入超過3億元人民幣。
3.發行前股本總額不低於3000萬元人民幣。
4.無形資產比例(扣除土地使用權、養殖權、采礦權等。)中最近1期末凈資產不高於20%。
5.最新1期末不存在未補償損失。
三。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的基本條件和壹般規定:
1.發行價格不低於定價基準日前20個交易日公司股票均價的90%;
2.本次發行的股票自發行之日起12個月內不得轉讓;
3.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業認購的股份,36個月內不得轉讓;
4.募集資金使用符合要求;
5.本次發行導致上市公司控制權發生變化的,還應當符合中國證監會的其他規定。
6.不超過65,438+00名非公開發行對象;
7.發行對象為境外戰略投資者的,應當事先經國務院有關部門批準。
四、證券交易規則主要包括:
1.集中競價交易規則。交易程序包括:開立交易賬戶;委托銷售;現場競價;清算和轉讓。
2.大宗交易規則。
3.金融期貨交易規則——基本規則:保證金交易規則;當日無債務結算規則;強制性清算規則;逐日盯市規則;結算會員規則;風險控制規則。
五、證券投資基金的作用:
1.該基金拓寬了中小投資者的投資渠道;
2.有利於證券市場的穩定和發展。
不及物動詞更換基金經理的條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基金管理人的職責終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資格;
2.被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罷免;
3.依法解散、被撤銷或者被宣告破產;
4.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七。基金托管人的職責:
1.安全保管基金財產;
2.按照規定開立基金賬戶和基金財產的證券賬戶;
3.為托管的不同基金財產分別設立賬戶,確保基金財產的完整和獨立;
4.保存基金托管業務活動的記錄、賬冊、報表及其他相關資料;
5.按照基金合同的規定和基金管理人的投資指令,及時辦理清算和交收事宜;
6.辦理與基金托管業務活動有關的信息披露事宜;
7.對基金的財務會計報告、中期和年度基金報告發表意見;
8.審核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資產凈值和基金份額的申購贖回價格;
9.根據需要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0.按規定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
11.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職責。
八、證券投資基金成本:
1.基金管理費;
2.基金托管費;
3.基金交易費-印花稅、交易傭金、過戶費、手續費和證券管理費。
4.基金運作費用——審計費、律師費、年度上市費、信息披露費、分紅手續費、持有人會議費、開戶費、銀行轉賬費等。
5.基金銷售服務費——支付銷售機構傭金、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營銷廣告費、推廣費、持有人服務費等。
九、基金的投資風險:
(1)市場風險;(2)管理能力風險;(3)技術風險;(4)巨大的贖回風險。
X.金融期貨的基本功能:
(1)套期保值功能;(2)價格發現功能;(3)投機功能;(4)套利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