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根據反恐工作要求和本轄區實際情況,明確反恐工作責任人,將反恐工作納入平安建設網格化管理,做好反恐相關基礎信息采集、社會治安巡邏、安全隱患排查、宣傳教育等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配合人民政府做好反恐工作,采取多種形式對村民和居民進行反恐宣傳教育。第三條省反恐怖工作領導機構應當按照國家反恐怖工作部署,統壹領導和指揮全省反恐怖工作,並制定反恐怖安全防範措施。
設區的市、自治州、縣(市、區)的反恐怖工作領導機構在上級反恐怖工作領導機構的領導和指揮下,負責本地區的反恐怖工作。
反恐怖工作領導機構要加強辦公室建設,建立健全常態化工作機制,配備必要的工作人員。辦公室負責反恐怖工作領導機構的日常工作。第四條反恐怖工作領導機構應當制定反恐怖工作規劃、計劃、預案和措施,建立和落實反恐怖工作責任制,組織反恐怖宣傳教育,指揮反恐怖專項行動和處置恐怖事件,以及國家和省規定的其他工作。第五條反恐怖領導機構成員單位、工作聯系單位和其他相關單位應當制定本行業、本系統或者本單位的反恐怖工作計劃,開展防範技能培訓和應對演練,開展反恐怖安全隱患排查和風險評估,指導重點目標管理單位落實安全防範措施,做好基礎信息的收集和報送以及國家和省規定的其他工作。
省級有關部門應當根據全省反恐安全防範措施,制定行業或者單位反恐安全防範措施,並報省反恐工作領導機構備案。第六條反恐怖工作領導機構應當推動建立跨地區、跨部門的聯合反恐怖合作機制,構建綜合防範、應對和處置體系;建立監督制度,對同級反恐怖工作領導機構成員單位和下級反恐怖工作領導機構履行反恐怖工作職責的情況進行監督。發現問題的,責令改正,並可對相關責任人進行約談、通報,向相關任免機關、監察機關提出建議。第七條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應當結合自身特點,開展反恐怖宣傳、教育和培訓。
廣播、電視、報紙、網絡等媒體應當發布反恐公益廣告,宣傳反恐知識。第八條公安機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其他有關部門、單位應當根據各自的職責,結合日常工作,對有極端主義傾向、仇視社會、報復社會的人員進行排查,幫助教育。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組織村(居)民委員會及相關單位和人員對本區域內的居民和流動人口進行摸底調查,明確前款人員的責任單位和責任人,采取法制教育、心理疏導、矛盾調解、困難救助等措施,動態掌握總體情況。
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向公安機關報告在徹查和協助教育中發現的重要情況。公安機關應當及時開展社會風險評估,及時排查處置恐怖活動或者極端行為線索。第九條反恐怖工作領導機構和相關部門應當指導大數據所有者、管理使用者和服務提供者落實大數據領域反恐怖措施,防止利用大數據泄露、篡改、挪用和非法使用制造恐怖事件。第十條反恐怖工作領導機構和衛生部門應當按照規定對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從事病原微生物實驗的單位、保藏機構等進行指導和監督。,落實傳染病毒株、病毒和傳染病檢測樣本采集、保存、攜帶、運輸、使用過程中的反恐措施,防止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通過非法渠道擴散或流入,制造恐怖事件。
科研院所等單位的實驗室應當按照規定加強對危險品的管理,防止其流入社會。第十壹條公安機關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可能遭受恐怖襲擊,造成重大人員傷亡、財產損失或者社會影響的國家機關、學校、機場、車站、醫院、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石油儲運單位、設施以及大型文化、體育、宗教、演出等活動確定為重點防範恐怖襲擊目標。
重點目標確定後,公安機關應當及時書面告知重點目標管理單位依法履行安保職責。
因拆遷等原因取消重點目標的,重點目標管理單位應當及時向當地公安機關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