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九條: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等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其收取費用。第八十四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以擔保或者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處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勞動者依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扣押勞動者檔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向單位主張退還押金,但妳應當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承擔培訓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