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執法監督。作為法律工作的重中之重,主要負責市局和地方部門安排的日常法律工作,時刻做好上級安排的具體工作。
1.牢記法律工作崗位職責,及時報告法律人員變動情況。這兩項工作要及時做,牢牢抓住。
2、“三依法”月報和“三依法”工作報告應及時準確上報市局,此項工作應在月末完成。
3、監督檢查記錄。根據法律部的工作安排,每月不定期或定期檢查各隊、所的執法情況,至少兩次,並做好記錄。
第二,法律法規培訓。主要內容有:領導班子學法、銷售人員法律法規培訓、管理人員法律法規培訓。
定期培訓——壹般每月定期舉辦或根據工作需要臨時安排。按照制定的法律法規培訓計劃,按時、按質開展法律法規培訓,形成記錄,切實把全體幹部職工的法律法規培訓落到實處。
第三,證書和徽章的管理。將所有執法人員的證件、證章納入管理範圍,及時維護人員調整信息,形成月報。主要內容包括市局研究通知、參考人員基本信息、研究成果、證書管理檔案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