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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幹部教育培訓管理辦法第六章培訓經費

第二十五條部門和單位舉辦培訓班,應有正常的經費來源。培訓經費必須納入單位預算,專款專用。實行核定收支、定額或定額補助、超支不補、結余留用的管理辦法。確需收費的,要堅持自願原則,由主辦單位根據有關規定合理收費。收費標準、項目和金額應在辦班通知中列出。

第二十六條培訓經費應納入主辦單位財務管理渠道,主要用於教材、教師報酬、租用教室、改善辦學條件等與培訓直接相關的項目。,不得用於其他目的。

第二十七條培訓班應當堅持節儉原則,不得以培訓為名組織與培訓內容無關的觀光娛樂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