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廈門藝術學校校長的職責

校長是學校的行政負責人。在市文化局和市教委的領導下,分管學校的行政工作,對外代表學校。他的職責是:

1.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教育方針,執行上級的指示和規定,帶領和依靠全校師生員工完成學校的各項任務。

2.全面領導和主持學校的行政工作,對學校的教學、總務、財務、保衛、招生、分配等有決策權和指揮權。

3.負責召集校務會議和行政工作會議,協調各職能部門,充分發揮各職能部門的作用,參加教職工會議,匯報學校工作,接受群眾監督,實行民主管理。

4.領導制定學校發展規劃、機構設置和人員編制計劃,建立健全學校規章制度,做好教職工的培訓、考核和晉升工作。

5 .領導制定和實施學年(學期)工作計劃,做好工作總結,組織經驗交流,認真做好學校管理改革工作。

6.負責審批對外行文,審批上級通信,處理涉外事宜。

7 .掌握學校經費,審批各部門支出計劃,組織編制學校經費預決算。

8 .掌握學校財產,審批固定資產的調撥、借用和核銷。

9.關心學生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動員和組織師生開展“教書育人”活動,搞好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樹立良好校風。

10.關心教職工生活,做好各項福利事業,解除職工後顧之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