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初次安全培訓時間不得少於32小時。每年再培訓時間不得少於12學時。
2、煤礦、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等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資格培訓時間不得少於48小時;每年再培訓時間不得少於16小時。
3、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的安全培訓必須按照安全生產監管部門制定的安全培訓計劃實施。
4、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等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培訓計劃和考核標準由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制定。
5、煤礦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培訓大綱和考核標準由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制定。煤礦、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以外的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的安全培訓計劃和考核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制定。
6、煤礦、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等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資格培訓,必須由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認可的具有相應資質的安全培訓機構進行。
7、煤礦、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等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經安全資格培訓和考核合格後,由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發給安全資格證書。
8、其他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由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認定的具有相應資質的培訓機構培訓,由培訓機構頒發相應的培訓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