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所稱民辦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是指國家機構以外的社會組織或者個人舉辦的,不具備學歷,以文化教育或者職業技能培訓為主,使用非國家財政性資金的學校及其他教育培訓機構。第三條市人民政府負責領導本市民辦非學歷教育工作,研究民辦非學歷教育發展中的重大問題,促進本市民辦教育健康發展。
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民辦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的管理工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民辦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的統籌管理,加強監管能力建設,組織專項行動,協調處置突發事件。第四條教育行政部門負責對民辦非學歷教育和文化教育培訓機構的監督管理;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職業培訓民辦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的監督管理。
民政部門負責非營利性民辦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的登記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營利性民辦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的登記管理。
公安、物價等相關職能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加強對民辦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消防安全和收費行為的監督管理。第五條民辦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的監督管理遵循屬地管理和分類管理相結合的原則,實行“誰審批、誰監管、誰舉辦、誰負責”的責任追究制度。第二章設立、變更和終止第六條設立民辦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應當根據辦學性質和管理方式的不同,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進行登記。
非營利性民辦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應當依法登記為民辦非企業單位;營利性民辦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應當依法登記為企業法人。
同壹民辦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不得同時登記為民辦非企業單位和企業法人。第七條設立非營利性民辦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申請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教育行政部門或者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辦理審批手續,取得辦學許可證後,依法向民政部門辦理民辦非企業單位法人登記。第八條設立營利性民辦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的,申請人應當向設立地的區縣(自治縣)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將相關申請材料送同級教育行政部門或者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征求意見;教育行政部門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30日內書面反饋意見。不同意設立的,應當說明理由。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收到教育行政部門或者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的書面意見後,應當作出是否準予註冊的決定。決定準予註冊的,發給營業執照,並抄送教育行政部門或者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決定不予註冊的,應當書面告知理由。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的營利性民辦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的名稱應當符合《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名稱中應當含有“培訓”字樣,不得出現“學校”、“學院”等字樣。第九條市、區縣(自治縣)教育行政部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對民辦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的審批、審核權限,按照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執行。
由區縣(自治縣)教育行政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審批的民辦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由區縣(自治縣)教育行政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按照有關規定報送市教育行政部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備案。第十條教育行政部門或者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對申請人是否符合設立條件和標準進行審查。第十壹條民辦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的設置標準由市教育行政部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會同市民政部門、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制定,報市政府批準後實施。
民辦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的設立標準應當科學合理,適應不同類型和規模教育培訓機構的實際需要,並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