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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辦法(2021修訂)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防治水土流失,保護和合理利用水土資源,減輕水、旱、風沙等災害,改善生態環境,促進生態文明建設,保障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開展水土保持工作和從事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生產建設活動,應當遵守本辦法。第三條水土保持工作堅持保護為主、預防為主、綜合治理、誰開發利用、誰負責保護和修復的原則,造成水土流失的,誰負責治理和賠償。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水土保持工作的統壹領導,將水土保持工作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健全統籌協調機制,對水土保持規劃確定的任務安排專項資金,並組織實施。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水土保持目標責任制,上壹級人民政府應當每年對水土保持責任制的落實情況進行考核和獎懲。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水土保持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的水土保持監督管理機構具體承擔水土保持監督管理職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經濟和信息化、財政、自然資源、生態環境、農業農村、林業草原、能源、交通運輸、住房和城鄉建設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水土保持相關工作。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堅持水土保持基本政策,制定獎勵和優惠措施,鼓勵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參與水土流失防治,依法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支持水土保持科學技術研究,培養水土保持科學技術人才,開展水土保持試驗示範、技術推廣、培訓和指導。第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水土保持的公益宣傳和基礎知識教育,將水土保持納入科普規劃和中小學教育,普及水土保持科學知識,增強公眾水土保持意識。第二章規劃第九條對防洪安全、水資源安全和生態安全有重大影響的江河源頭區、水源涵養區、飲用水水源區和水土流失潛在風險較大的區域,應當劃定為水土流失重點預防區。

將自然條件惡劣、人類活動頻繁、生態環境惡化、洪澇幹旱和沙塵暴嚴重、崩塌滑坡危險區和泥石流易發區等水土流失嚴重的地區,劃定為水土流失治理重點區域。

生產建設項目的選址和選線應當避開水土流失重點預防區和重點治理區;如不可避免,應提高防治標準,優化施工工藝,減少地表擾動和植被破壞面積,有效控制可能發生的水土流失。第十條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每五年開展壹次全省水土流失調查,並公布調查結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水土流失調查結果和上級劃定的水土流失重點預防區和重點治理區,劃定同級水土流失重點預防區和重點治理區,並予以公告。第十壹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編制本行政區域的水土保持規劃。水土保持規劃應當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水資源規劃、城鄉規劃、環境保護規劃、農業生產發展規劃和地質災害防治規劃相協調。

水土保持規劃的內容應包括水土流失現狀、水土流失類型劃分、水土流失防治的目標、任務、措施、投資估算和效益分析。

編制水土保持方案時,應當邀請有關專家進行論證。規劃草案形成後,應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第十二條水土保持方案報同級人民政府或其授權的部門批準後,由水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確需調整或變更已批準的水土保持方案的,應按規劃程序報原批準機關批準。第十三條礦產資源開發、基礎設施建設、城市建設和公共服務設施建設等規劃在實施過程中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規劃編制機關應當在規劃中編制水土保持專篇,提出水土流失防治的目標、措施和投資估算,並在報請批準前征求同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第三章預防第十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水土保持規劃,采取圍欄保護、自然恢復、植樹造林、種草等措施,保護和增加植被,涵養水源,防止和減輕水土流失。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指導村民委員會制定村規民約,保護水土保持設施,加強生態環境建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