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發票可以作為報銷憑證,計入成本;
2.收據只能證明現金關系,不能計入成本。
違反發票管理規定的行為包括:
1.未按照規定印制發票或者制作發票防偽專用品的;
2.未按照規定領購發票的;
3、不按照規定開具發票的;
4.未按照規定取得發票的;
5.未按照規定保管發票的;
6、未按照規定接受稅務機關檢查的。
綜上所述,發票可以作為報銷憑證,計入成本,而收據只能證明現金關系,不能計入成本。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發票管理規定使用發票,不得有下列行為:
(壹)出借、轉讓或者介紹他人轉讓發票、發票監制章和發票防偽專用品的;
(二)收受、開具、存放、攜帶、郵寄或者運輸擅自印制、偽造、變造、非法取得或者廢止的發票的;
(三)發票的使用情況;
(四)擴大發票的使用範圍;
(5)用其他憑證代替發票。
稅務機關應提供查詢發票真偽的便捷渠道。
第三十條
稅務機關有權對發票管理進行下列檢查:
(壹)檢查發票的印制、購買、開具、取得、保管和註銷情況;
(2)轉出發票的檢驗;
(三)查閱、復制與發票有關的憑證和資料;
(四)詢問當事人與發票有關的問題和情況;
(五)查處發票案件時,可以對與案件有關的情況和資料進行記錄、錄音、錄像、照相和復制。
第三十壹條
印制和使用發票的單位和個人必須依法接受稅務機關的檢查,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不得拒絕或者隱瞞。
稅務人員進行檢查時,應當出示稅務檢查證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