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負責本轄區各類民政對象的調查、統計上報和管理工作。
3、負責轄區內災情的統計上報,做好災民救助對象的初審工作,建立和上報救助名冊和臺賬,做好救災款物的宣傳發放工作,負責減災宣傳。
4、負責轄區優撫對象的申報和日常管理;組織開展擁軍優屬、擁軍優屬、軍民共建活動。
5、負責本轄區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農村五保供養、醫療救助、臨時救助等工作,做好救助對象的診斷、審核、申報和保障資金發放的監督。
6、指導基層群眾自治組織建設和村(居)民自治活動的開展,積極開展社區服務,努力推進社區建設。
7.配合縣(區)民政局參與轄區內邊界糾紛的調查處理,完成轄區內地理實體、行政區劃、街村名稱的命名、更名、標誌設置和門牌號申報工作。
8.負責轄區內生活人員的救助管理和被遺棄兒童的保護工作,保障其合法權益。
9、負責建立應對自然災害和突發事件的民政工作機構,協助鄉鎮(街道)和縣(市、區)民政局應對各類災害和突發公共事件。
10,負責本轄區老年人日常事務,依法保護老年人合法權益。
11.協助鄉鎮接待、調查和處理民政上訪人員。
12.完成鄉(鎮)政府和上級民政部門交辦的其他任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