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終身教育促進條例(2019修訂)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完善終身教育體系,建設學習型社會,滿足公民終身學習需求,促進人的全面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現代國民教育以外的各類有組織的教育培訓活動。第三條終身教育應當堅持政府主導、社會參與、統籌協調、資源共享的原則。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終身教育的領導,將終身教育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終身教育經費列入本級政府教育預算,並逐步增加。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根據各自職責,組織開展終身教育。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終身教育的統籌協調和綜合管理,其他有關部門和組織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實施終身教育。第六條鼓勵公民積極參與終身教育活動,樹立終身學習理念,提高終身學習能力,形成終身學習習慣。鼓勵公民為終身教育提供誌願服務。第七條每年教師節所在周為終身教育活動周。第二章組織實施第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終身教育發展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第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以及工會等組織應當在職責範圍內推進在職人員教育培訓工作。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建立健全教育培訓制度,制定培訓計劃,開展教育培訓活動,提高在職人員素質。鼓勵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建立有償學習制度。第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失業人員和農民工的教育培訓,使其掌握就業知識,提高就業創業技能。第十壹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教育等有關部門和科學技術協會等組織應當加強相關設施建設,開展以農村勞動力轉移、農民工返鄉創業、失地農民培訓、農村實用技術推廣、新型職業農民培訓為重點的農民教育培訓,提高農民勞動技能和文化素質。鄉(鎮)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員會應當協助組織農民參加相關教育培訓。第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民政部門和殘疾人聯合會等組織應當加強對殘疾人的教育和培訓,根據殘疾人的身心特點,註重開發其潛能,提高其職業技能。第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老齡工作機構應當加強對老年人的教育,在資金投入、基礎設施建設等方面制定相關優惠政策,開展適合老年人特點、豐富老年人生活、增進老年人健康的知識性、休閑性、保健性文化教育。鼓勵社會舉辦各類老年學校。第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和共青團應當會同有關部門開展青少年校外教育活動,加強對青少年的教育和培訓,促進青少年全面發展。第十五條婦女組織應當會同有關部門,與社區密切合作,指導和推動家庭教育。第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社區教育,完善社區教育設施,建立健全社區教育體系。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具體組織轄區內的社區教育,開展適合社區居民需求的各類教育培訓活動,推進文明和諧社區建設。社區教育學院(學校)應當為社區居民提供科技、文化、衛生、法制、養老等培訓服務。鼓勵其他教育培訓機構為社區居民提供終身教育服務。第十七條本省開放大學應當利用現代信息技術,建設終身教育公共服務平臺和終身教育數字化學習資源庫,實現資源共享,服務終身教育。鼓勵各級各類學校和終身教育培訓機構利用互聯網、移動通信等資源向社會開放教育課程,促進終身教育發展。第十八條普通學校應當充分發揮師資、設施和場所優勢,在不影響正常教育教學的前提下,為終身教育提供服務。第十九條終身教育培訓機構應當改善辦學條件,提高教育培訓質量,落實各項辦學承諾,不得發布虛假招生信息,違反有關規定收取培訓費,不得惡意終止辦學。第二十條終身教育培訓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考核合格者頒發教育培訓證書。證書信息應進入終身教育電子信息網絡,允許單位和個人免費查詢。第二十壹條逐步建立公民學分積累、轉換和認證制度,促進不同類型學習成果的互認和銜接。第三章保障措施第二十二條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按照規定為本部門、本單位的教育培訓提供經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