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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教育和培訓規定

4.《關於加強農民工安全生產培訓工作的意見》(安監總培字〔2006〕228號)規定,各企業和培訓機構要對參加培訓的農民工進行嚴格考核,對考核合格者頒發安全生產培訓合格證書。

5.《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關於貫徹落實國務院通知精神加強企業班組長安全培訓的指導意見》(安委會辦[2065 438+00]27號)要求,各企業要制定班組長安全培訓實施方案,2011年底前普遍培訓班組長,並確保每年輪訓壹次。

(四)安全培訓機構必須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或地方統壹的安全培訓大綱和考核標準組織實施培訓,不得隨意收取費用。基於:

1.《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辦法》(安監總局令第44號)第五條規定,安全培訓機構從事安全培訓活動,必須取得相應的資質證書。資格證書分為三個等級。壹級資質證書由國務院批準頒發;二、三級資質證書,由省級安全監察機構批準、頒發。

2.《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於印發壹、二級安全培訓機構認定標準(試行)的通知》(安監總發〔2007〕226號)規定,各級安全培訓機構要嚴守培訓收費標準,堅決執行“收支兩條線”,不得設立任何形式的“小金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