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總則:說明計劃的目的、工作原理、編制依據和適用範圍。
(2)組織指揮體系和職責:明確各機構的責任、權利和義務,以突發事故應急處置全過程為主線,明確事故發生、報警、響應、結束和善後處理處置等方面的主管部門和協作部門;以應急準備和支持機構為支線,明確界定所有參與部門的責任。
(3)預警預防機制:包括信息監測與報告、預警預防行動、預警支持系統、預警級別與發布(建議分為四級預警)。
(4)應急響應:包括分級響應程序(原則上按壹般、較大、重大、特別重大四個級別啟動相應預案)、信息共享與處理、通信聯絡、指揮協調、應急處置、應急人員安全防護、群眾安全防護、社會力量動員與參與、事故調查分析、偵破與後果評估、新聞報道、應急結束等。
(5)善後處理:包括善後處理、社會救助、保險、事故調查報告、經驗教訓總結和改進建議。
(6)保障措施:包括通信與信息保障、應急保障與裝備保障、技術儲備與保障、宣傳、培訓與演練、監督檢查等。
(7)附則:包括相關術語、定義、計劃的管理與更新、國際交流與合作、獎勵與責任、制定與解釋部門、計劃的實施或生效時間等。
(八)附錄:包括相關應急預案、總體預案、分預案、各種標準化格式文本、相關機構和人員通訊錄等。
法律依據:應急管理部《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
第五條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負責組織本單位應急預案的編制和實施,並對應急預案的真實性和實用性負責;各負責人應按照職責分工履行應急預案規定的職責。
第十二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相關標準,結合本單位的組織管理體制、生產規模和可能發生事故的特點,與相關預案保持銜接,建立本單位的應急預案體系,編制相應的應急預案,並體現自救互救和早期處置的特點。
第十三條各類風險和可能發生事故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組織編制綜合應急預案。
綜合應急預案應當規定應急組織及其職責、應急預案體系、事故風險描述、預警和信息報告、應急響應、保障措施和應急預案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