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現場辦理,高校畢業生應持本人身份證等相關證明到戶籍所在地公共就業服務季進行失業登記,領取失業登記證。然後向勞動保障部門設立的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提交就業補貼申請,工作人員核實信息後核定補貼金額;
2.線上辦理,申請人可以在APP內搜索微信官方賬號、當地人事管理和社會保障局填寫的信息,以及需要提交的相關證明,提交後等待工作人員審核。
《民法》規定,大學畢業生可以申請補貼:
1,壹次性求職創業補貼。
大學生畢業後,如果想自主創業,可以申請壹次性創業補貼。也就是說,如果妳想開公司,或者面對面做生意,可以領取創業補貼。
2.壹次性就業補貼。
大學生大學畢業後,與用人單位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並辦理社會保險手續的,市財政給予相應的就業崗位補貼,工作1年後壹次性發放,連續補貼2年。可以激發大學生的就業熱情和興趣。
3、壹次性招聘補貼。
大學畢業,被招聘單位錄用後,可領取壹次性招聘補貼。被錄用後,可提交相關申請表申請招聘補貼。
4.社會保險補貼。
大學生大學畢業後,每年都會繳納社會保險費,國家也會給予相應的補貼。
5.壹次性職業介紹補貼。
大學生在找工作的時候,會去相關單位求職,所以會有職業介紹費,國家也會給他們適當的職業介紹補貼。
6.臨時生活補貼。
畢業半年未找到工作的應屆大學生,可以領取臨時生活補助。不過這個程序有點繁瑣。首先,如果妳是今年的貧困大學生,其次,妳必須到當地的人才辦和勞動局辦理失業登記證,然後妳才能按月領取補貼。
7、壹次性求職和職業培訓及技能鑒定補貼。
如果沒有找到合適的用人單位,又想提高工作能力,可以參加職業培訓,領取職業培訓和技能鑒定補貼。
政府補助是指企業從政府無償取得貨幣性資產或者非貨幣性資產,但不包括政府作為企業所有者投入的資本。中國的政府補貼主要有:財政貼息、研發補貼、政策補貼。
政府補助的主要形式有:財政撥款、財政貼息、退稅和無償調撥非貨幣性資產。
政府補助標準所規範的政府補助主要有以下特點:
1.免費的。
來自政府的經濟資源。
壹個是無償的。免費是政府補貼的基本特征。政府不享有企業的所有權,企業未來也不需要償還。這壹特點使政府補貼區別於政府與企業之間的雙向互利的經濟活動,如政府作為企業所有者投入的資本和政府采購。政府補貼通常會附帶壹定的條件,這與政府補貼的免費性質並不矛盾。不是說補貼發放了,而是企業通過法定程序申請政府補貼後,要按照政府規定的用途使用補貼。
二是直接獲取資產。政府補助是企業直接從政府獲得的資產,包括貨幣性資產和非貨幣性資產,形成企業的收入。例如,企業獲得政府分配的補貼,以先征後退(退款)方式退還的稅款,行政劃撥的土地使用權,天然來源的天然林,等等。不涉及資產直接轉移的經濟支持,不屬於政府補助標準規定的政府補助,如政府與企業之間的債務免除,以及退稅以外的稅收優惠,如直接減免、增加稅收抵扣、部分稅收抵免等。
還需要註意的是,增值稅出口退稅不是政府補貼。根據相關稅收法規,有增值稅的出口貨物實行零稅率,即出口環節的增值部分免征增值稅,出口貨物前壹環節征收的進項稅予以返還。由於增值稅是價外稅,出口貨物前壹環節包含的進項稅額是抵扣項目,體現為企業墊付資金的性質。增值稅出口退稅本質上是政府提前返還給企業的資金,不屬於政府補貼。
法律依據
《就業補貼管理辦法》第五條包括:貧困家庭子女、畢業年度高校畢業生(含高級技師班、預備技師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職業教育畢業生,下同)、城鄉未繼續升學的應屆初高中畢業生、農村外出務工人員、城鎮登記失業人員(以下簡稱五類)和符合條件的企業職工。職業培訓補貼用於以下方面:
(壹)五類人員就業技能培訓和創業培訓。對參加就業技能培訓和創業培訓並經培訓取得職業資格證書(或職業技能等級證書、專項職業能力證書、培訓資格證書,下同)的五類人員,給予壹定標準的職業培訓補貼。各地要精準對接產業發展需求和受教育者需求,定期發布重點行業職業培訓需求指導目錄,適當提高指導目錄中職業培訓補貼標準。對城鄉未繼續升學的應屆初高中畢業生墊付勞動預備制度培訓費的培訓機構,給予壹定標準的職業培訓補貼。其中,農村學生和城市低收入家庭學生參加勞動預備培訓,同時給予壹定標準的生活費補助。
(2)對合格的企業員工進行崗位技能培訓。對企業新錄用的五類人員,與企業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並在勞動合同簽訂之日起1年內,依托其所在培訓機構或政府認可的培訓機構參加企業舉辦的崗位技能培訓的,在取得職業資格證書後,給予職工或企業壹定標準的職業培訓補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參加企業新學徒培訓、技師培訓的企業職工,經過培訓取得職業資格證書的,給予職工或者企業壹定標準的職業培訓補貼。
(3)基於項目的人才培訓。各地人社部門和財政部門可通過項目制向政府認定的培訓機構購買就業技能培訓或創業培訓項目,為鋼鐵、煤炭、煤電行業過剩產能企業失業人員(以下簡稱去產能失業人員)和建檔立卡貧困勞動力提供免費就業技能培訓或創業培訓。對承擔項目式培訓任務的培訓機構給予壹定標準的職業培訓補貼。
《就業補貼資金管理辦法》第七條包括:符合就業促進法規定的就業困難人員和高校畢業生。社會保險補貼用於以下方面:
(壹)就業困難人員社會保險補貼。對招用就業困難人員並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單位,以及通過公益性崗位安置就業困難人員並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單位,按照就業困難人員實際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給予補貼,不含就業困難人員個人應繳納的部分。對靈活就業後就業困難人員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給予壹定數額的社會保險補貼,補貼標準原則上不超過其實際繳費的2/3。就業困難人員社會保險補貼期限除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就業困難人員外,其余人員最長不超過3年(以首次批準享受社會保險補貼時的年齡為準)。
(2)高校畢業生社會保險補貼。對畢業年度招用高校畢業生,與其簽訂勞動合同1年以上並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小微企業,給予最高1年的社會保險補貼,不含高校畢業生個人應繳納的部分。對離校後1年內未就業的高校畢業生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給予壹定數額的社會保險補貼。補貼標準原則上不超過其實際繳費的2/3,補貼期限最長不超過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