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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培訓有哪四種?

公務員培訓的四種類型是初任培訓、在職培訓、專門業務培訓和在職培訓。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的相關規定,政府應當對新錄用人員在試用期內進行初任培訓;晉升領導職務的公務員,應當在任職前或者任職後壹年內接受在職培訓。

從事特殊工作的公務員應當接受特殊業務培訓。應對所有公務員進行在職培訓,以提高他們的政治素質和工作能力,更新他們的知識,其中應培訓專業和技術公務員。國家計劃加強對優秀年輕公務員的培訓。

公務員培訓的擴展信息目標:

公務員培訓的對象是全體公務員。機關根據公務員工作和職業發展的需要,安排公務員參加相應的培訓。擔任縣處級以上領導職務的公務員,每5年應當參加黨校、行政學院、幹部學院或者局級以上組織(人事)部門認可的其他培訓機構的培訓,累計3個月以上。

其他公務員參加脫產培訓的時間壹般每年不少於12天。有條件的地方和部門可以實行公務員培訓學時學分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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