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
第十六條國家建立和完善失業保險制度,依法保障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促進失業人員就業。
第十七條。國家鼓勵企業創造就業崗位,支持失業人員和殘疾人就業,並依法對下列企業和人員給予稅收優惠:
(壹)吸納符合國家規定條件的失業人員的企業;
(2)失業人員創辦的中小企業;
(三)按規定比例安置殘疾人或集中使用殘疾人的企業;
(四)從事個體經營並符合國家規定條件的失業人員;
(五)從事個體經營的殘疾人;
(六)國務院給予稅收優惠的其他企業和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