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指由政府依照法定程序聘用,依據教育法規對教育工作進行監督、檢查、指導和評估的人員。
對中小學及其他教育機構的教育目標、辦學方向、教育管理水平、教育教學質量和辦學效益進行監督和評估。
為加強教育督導工作,4月26日國家教委第15號令發布了《教育督導暫行規定》(1991)?省、市、縣政府設立了教育督導室,對下級人民政府、下級教育行政部門的教育工作和學校的工作進行監督、檢查、評估和指導,以保證國家教育方針、政策和法規的貫徹執行和教育目標的實現。
國家教育委員會設立教育督導機構,負責教育督導的具體工作。縣級以上設立教育督導機構。縣級以上教育督導的組織形式及其機構職責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