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章總則第壹條醫院財務管理是醫院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為適應衛生工作改革的需要,加強醫院財務管理,建立醫院財務管理的正常工作秩序,促進醫院經濟管理的深入發展,保障醫療衛生事業的建設和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方針、政策和法規,結合醫院特點,制定本辦法。第二條醫院是治療疾病、預防疾病、保護人民健康的社會主義福利事業單位,也是獨立的經濟核算單位。因此,醫院的財務管理必須堅持社會主義的辦院方向,必須在國家計劃的指導下,按照客觀經濟規律,積極合理地組織經濟活動。第三條醫院財務管理的任務是按照勤儉辦事業的原則,以貨幣形式綜合管理醫院的經濟活動。合理組織收入,努力節約開支,正確安排和使用各種資金;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方針、政策和法令,遵守財經紀律,保護醫院財產和物資的安全;認真編制和執行財務預算和決算;加強經濟核算和經濟責任制,實行目標管理,認真做好財務監督、檢查和經濟活動分析工作;進行經濟預測,參與經濟決策;做好醫療收費管理工作;以社會效益為最高準則,不斷提高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確保醫療、科研、教學、預防等各項任務的完成。第四條醫院財務管理的範圍包括:預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財產物資管理、貨幣資金管理、財務分析和監督檢查。第五條醫院財務管理實行“統壹領導、分級負責、歸口管理”的原則,實行總會計師負責制。要正確處理好歸口管理和分工負責的關系,專業管理和群眾管理相結合的關系,國家、醫院和職工個人之間的經濟利益關系。第六條醫院財務管理必須接受主管部門的領導和監督。並接受財政、審計等相關部門的指導和監督。第七條醫院會計事務應按照國家統壹的醫院會計制度辦理。第二章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第八條為了對醫院的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實行統壹領導,根據醫院的規模設置相應的獨立的壹級會計機構。第九條根據《會計法》精神,300張床位以上(含300張床位)的大中型醫院應建立總會計師負責制。總會計師或具有會計師(含會計師)以上技術職務的人員,按照《總會計師條例》行使職權。第十條會計工作崗位壹般可分為:財務主管、會計主管、出納、財產物資核算、收入核算、費用核算、往來結算、藥品衛生物資核算、住院結算、門診收費、物價管理、總賬報表、成本核算、科室核算、審計等。這些崗位的設置應根據單位的規模和業務量的復雜程度,本著分工明確、密切配合的原則確定。可以是1帖,1帖,1帖或者1帖。但出納不得分管收入、費用、債權、債務管理、賬簿登記、審計工作和會計檔案管理。第十壹條醫院會計人員的配備,參照以下原則:
財務科(科、室)人員編制:醫院100床位(不含100床位)4至5人;100至199床位6至7人;200至299張床位,8至9人;300至399張床位10至11人;400至499張床位12至13人;500張床位以上,每增加100張床位,增加1人。
門診收費處人員配備:日門診量500人以下4-5人,每增加150人增加1人。
住院安置人員編制:65,438+000床位4人,每增加50張床位65,438+0人。
醫院其他科室的會計人員(藥品會計、財產會計、基建會計、食品會計等。)納入相應部門的人員編制,行政上受各部門領導,業務上受會計部門指導。
當醫院的工作量超過規定的定額時,應相應增加會計人員。第十二條會計崗位應根據崗位需要和職責,合理配備高、中、初級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第十三條會計人員的任免按照《會計法》的規定辦理。會計部門負責人、財務總監和總會計師的任免,須經上級會計部門同意。上級財會部門有權責成醫院糾正被錯誤處理的財會人員,撤換不適宜從事財會工作的人員。第十四條會計人員在工作調動時,必須辦理交接手續。總會計人員在辦理交接手續時,應由會計主管人員和會計機構負責人監督;主管會計人員與會計主管人員辦理交接手續時,院長應監督交接,必要時上級主管部門應派人監督交接。第十五條會計機構的任務
1.負責醫院財務預決算的編制和執行。
2.負責醫院財務管理,嚴格執行財經紀律,認真貫徹開源節流、勤儉辦事業的原則,反對鋪張浪費。
3.搞好會計工作,為經濟管理和經濟決策提供準確的會計數據和經濟信息。
4.進行財務分析,對經濟前景和活動進行科學預測,參與經濟決策。
5.醫院報送各種會計報表、簽訂合同和經濟合同,應經財會部門負責人審核簽字。並由總裁和總會計師審批簽字。
6.負責對醫院有關部門的會計人員進行業務指導、監督和檢查。
7 .負責會計人員的培訓和業務考核,並配合有關部門組織會計專業技術職務評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