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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範(2016修訂)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範藥品經營行為,保障人體用藥安全有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制定本規範。第二條本規範是藥品管理和質量控制的基本準則。

企業應當在藥品采購、儲存、銷售、運輸等環節采取有效的質量控制措施,確保藥品質量,並按照國家相關要求建立藥品追溯體系,實現藥品可追溯。第三條藥品經營企業應當嚴格執行本規範。

藥品生產企業銷售藥品以及藥品流通過程中涉及儲存、運輸的其他藥品,還應當符合本規範的相關要求。第四條藥品經營企業應當堅持誠實守信,依法經營。禁止任何虛假或欺騙性的行為。第二章藥品批發質量管理第壹節質量管理體系第五條企業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規範的要求,建立質量管理體系,確定質量方針,制定質量管理體系文件,開展質量策劃、質量控制、質量保證、質量改進和質量風險管理等活動。第六條企業制定的質量方針文件應當明確企業的總體質量目標和要求,並貫穿於藥品經營活動的始終。第七條企業質量管理體系應當與其經營範圍和規模相適應,包括組織機構、人員、設施設備、質量管理體系文件和相應的計算機系統。第八條企業應當定期組織內部審核,並在質量管理體系要素發生重大變化時組織內部審核。第九條企業應當對內部審核進行分析,根據分析結論制定相應的改進質量管理體系的措施,持續提高質量控制水平,確保質量管理體系持續有效運行。第十條企業應當以前瞻性或追溯性的方式對藥品流通過程中的質量風險進行評估、控制、溝通和評審。第十壹條企業應當對藥品供應商和采購方的質量管理體系進行評價,確認其質量保證能力和質量信譽,必要時進行實地考察。第十二條企業應參與質量管理。各部門和崗位人員應正確理解和履行職責,承擔相應的質量責任。第二節組織機構和質量管理職責第十三條企業應當設置與其經營活動和質量管理相適應的組織機構或者崗位,明確職責、權限和關系。第十四條企業負責人是藥品質量的主要負責人,全面負責企業的日常管理,負責提供必要的條件,保證質量管理部門和質量管理人員能夠有效履行職責,保證企業能夠實現質量目標,按照本規範的要求處理藥品。第十五條企業質量負責人為高級管理人員,全面負責藥品質量管理,獨立履行職責,對企業內部藥品質量管理有裁決權。第十六條企業應當設立質量管理部門,有效實施質量管理。質量管理部門的職責不得由其他部門和人員履行。第十七條質量管理部門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壹)督促有關部門和崗位人員貫徹執行藥品管理法律法規和本規範;

(二)組織制定質量管理體系文件,並指導和監督文件的實施;

(三)負責對供應商、采購方的合法性、采購藥品的合法性、供應商、采購方銷售人員的合法資格進行審核,並根據審核內容的變化進行動態管理;

(四)負責質量信息的收集和管理,建立藥品質量檔案;

(五)負責藥品驗收,指導和監督藥品采購、儲存、養護、銷售、退貨、運輸等環節的質量管理;

(六)負責不合格藥品的確認,監督不合格藥品的處理過程;

(七)負責藥品質量投訴和質量事故的調查、處理和報告;

(八)負責假劣藥品的舉報;

(九)負責藥品質量查詢;

(十)負責指導計算機系統質量控制功能的設置;

(十壹)負責計算機系統操作權限的審核和質量管理基礎數據的建立和更新;

(十二)組織相關設施設備的檢定和校準;

(十三)負責藥品召回管理;

(十四)負責藥品不良反應的報告;

(十五)組織質量管理體系的內部審核和風險評估;

(十六)組織對藥品供應商和采購商的質量管理體系和服務質量進行檢查和評價;

(十七)組織對委托承運人的運輸條件和質量保證能力的審查;

(十八)協助開展質量管理教育和培訓;

(十九)其他應由質量管理部門履行的職責。第三節人員和培訓第十八條企業中從事藥品經營和質量管理的人員,應當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和本規範規定的資質條件,且未被相關法律法規禁止執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