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市區農貿市場管理辦法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推進農貿市場建設,規範市場管理,維護交易秩序,保護開辦者、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根據《安徽省城鄉集市貿易市場管理條例》,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農貿市場,是指由開辦者提供固定場所和設施,經營者進入市場進行農副產品集中公開交易,並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註冊的交易市場。第三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市區範圍內農貿市場的設立、經營和監督管理。第四條農貿市場實行屬地管理。各區人民政府、合肥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合肥經濟技術開發區、合肥新站綜合開發實驗區管委會、合肥市政府及文化新區建設指揮部辦公室統籌協調相關部門加強轄區內農貿市場監督管理,對農貿市場文明創建、治安、消防等工作進行檢查評比。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是農貿市場監督管理的主管部門。商務、食品藥品監管、衛生、價格、市容、質監、動物防疫、公安、規劃、土地、稅務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農貿市場的監督管理工作。第二章市場開放第五條城市農貿市場專項規劃應當納入城市總體規劃,作為商業網點規劃的重要組成部分。各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合肥市政府及文化新區建設指揮部辦公室應當根據城市農貿市場專項規劃,制定轄區內農貿市場建設管理實施方案並組織實施。規劃在實施中需要調整的,應當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新建住宅區和舊城改造應當按照規定配套建設農貿市場。第六條鼓勵公民、法人、其他組織和境外投資者投資新建、改建和擴建農貿市場。第七條開辦市場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符合農貿市場專項規劃的要求;
有與市場規模相適應的固定場所、設施、管理機構和專職管理人員;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第八條開辦農貿市場,應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市場登記手續。需要辦理建設、用地等其他審批手續的,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市場經營者辦理市場登記手續後,方可出租或出售市場攤位和店鋪。第九條建設農貿市場不得占用城市道路,妨礙交通。
配套新建住宅區或舊城改造的農貿市場項目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交付使用。農貿市場不得擅自改變使用性質。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或者破壞農貿市場的場地和設施。第十條市場開辦者應當設立市場服務管理機構或者委托專業市場服務管理企業管理市場。第十壹條市場經營者依法自主經營,收取場地設施租金和其他相關服務費,並有權拒絕非法收費和攤派。第十二條市場開辦者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建立健全治安、消防、環境衛生、產品質量監督管理、消費糾紛投訴受理等日常管理制度並組織實施;
負責市場內消防、安全、給排水、環衛、計量、用電等設施的設置、維護和更新,確保相關設備處於完好狀態;
制止和協助行政管理部門查處市場內經營者制售假冒偽劣農副產品的行為和其他擾亂市場經營秩序的行為;
定期向經營戶宣傳教育有關法律政策,在經營戶中開展文明經營活動;
根據農副產品的種類劃到城市;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第十三條市場經營者應當按照規定設置合格的復檢計量器具,並在市場內設立投訴點,接受投訴。第十四條市場經營者應當按照規定在市場內配置檢測設備和人員,加強對市場內銷售的農副產品的檢測。
市場經營者應當查驗畜產品檢疫合格證明和其他農副產品的檢測證明,並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經檢測合格後方可銷售。檢測不合格或未取得檢測合格證者,禁止進入市場交易。第十五條市場經營者有責任維護市場內的環境衛生,及時清除汙水、垃圾和其他廢棄物。
市場經營者應當依法承擔場外責任區內的“門前三包”責任。第十六條以“總代理”、“總經銷”、“特約經銷”、“廠家直銷”、“獨家專賣”等名義經營的,市場開辦者應當查驗經營者取得的權利人授權證書等相關證明。第十七條市場開辦者應當依法與經營者簽訂合同,並根據合同管理經營者的經營活動。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對合同的簽訂和履行進行指導和監督。第三章經營管理第十八條經營者依法自主經營,依法自主決定農副產品價格和服務收費,有權拒絕非法收費和攤派。
西寧市農貿市場管理辦法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對農貿市場的監督管理,維護市場秩序,保護農貿市場開辦者、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根據《青海省商品交易市場管理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農貿市場,是指由開辦者提供固定場所和設施,經營者進入市場進行農副產品集中公開交易,並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註冊的交易市場。第三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市轄區內農貿市場的設立、經營和監督管理。第四條農貿市場實行屬地管理,遵循統壹規劃、規範管理、市場運作、政府扶持的原則。第五條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農貿市場管理工作的領導,建立農貿市場管理長效協調機制,保障農貿市場健康發展。第六條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全市農貿市場交易秩序的監督管理。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貿市場交易秩序的監督管理。
市商務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農貿市場建設的組織、推進、協調、指導、監督和管理。區商務行政主管部門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貿市場建設的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
國土資源、規劃建設、公安消防、衛生、食品藥品監督、質量技術監督、稅務、價格、農牧、動物防疫、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相互配合,依法做好農貿市場的監督管理工作。第七條市人民政府根據農貿市場專項規劃,按照合理資源和方便群眾的原則,組織編制和實施農貿市場布局規劃和建設管理計劃。第八條鼓勵公民、法人、其他組織和境外投資者按照“誰建設誰受益”的原則,以多種形式投資新建、改建和擴建農貿市場。
依法舉辦的農貿市場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第九條農貿市場經營者可以依法自主成立或者加入行業協會。行業協會應當依法成立,建立健全規章制度、民主管理、行為規範和行業自律。第二章規劃編制與市場開放第二章規劃編制與市場開放第十條農貿市場專項規劃作為商業網點規劃的重要組成部分,納入城市總體規劃。
農貿市場專項規劃由市商務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合理布局、便民利民、協調發展的原則,會同規劃建設、國土資源、房產、公安消防、工商行政管理、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等部門編制。,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後發布實施。
原則上,農貿市場專項規劃每五年修訂壹次。如有特殊情況需要修改調整的,應按原審批程序報批。第十壹條市商務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發展改革、工商行政管理、規劃建設、公安消防、城管行政執法、衛生、環保、質量技術監督等部門,制定西寧市農貿市場建設標準,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第十二條編制農貿市場布局規劃,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符合農貿市場專項規劃;
農貿市場的規模和位置應與居住人口和地理範圍相適應;
農貿市場的設置要方便群眾生活,滿足群眾需求;
農貿市場的布局應當與其他社區商業服務設施相協調,並與經濟社會發展程度相適應。
區人民政府應當在充分征求居民意見的基礎上,編制農貿市場布局規劃,並報市商務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第十三條新建、改建、擴建農貿市場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符合農貿市場布局規劃和農貿市場建設標準;
有與農貿市場規模相適應的固定場地、設施、管理機構和專職管理人員;
有與農貿市場規模相適應的資金;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第十四條開辦農貿市場,應當依法辦理工商登記,領取營業執照,並在領取營業執照後60日內向註冊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同級商務主管部門備案。需要辦理建設、用地等其他審批手續的,按照有關規定辦理。第十五條農貿市場建設不得占用城市道路和妨礙交通。
配套新建住宅區或舊城改造的農貿市場項目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交付使用。
農貿市場不得擅自改變使用性質。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或者破壞農貿市場的場地和設施。第十六條農貿市場經營者,應當建立健全市場管理制度,做好市場的日常管理工作:
應與經營者簽訂場地租賃和管理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建立經營者檔案,記錄經營者的基本情況、信用狀況等。;
設立消費者投訴服務站,落實專人受理消費者投訴,並根據投訴的具體情況向有關行政部門報告;消費者投訴服務站應當配備經市級法定計量檢定機構強制檢定合格的計量器具、意見箱和監督電話;
要建立健全公示制度,在農貿市場門口等明顯位置設立公示欄、公示欄,向消費者公示與交易有關的基本和重大事項,包括:經營者的證照、違法違規記錄、市場管理制度、消費者投訴電話、農副產品抽檢結果、不合格商品退市等。
應當設立專門機構,配備管理人員和動物防疫協管員,負責維護市場秩序、環境衛生、食品衛生、治安管理、消防安全、建築安全、價格、信息宣傳、設施設備維護等工作;建立市場管理人員責任制,定期培訓考核,統壹持證上崗;
監督操作人員配備和使用與其作業相適應的合格計量器具;
監督經營者對銷售的農副產品明碼標價。
天津市蔬菜市場管理辦法
第壹條為促進本市蔬菜市場建設,規範蔬菜市場經營管理,保障市場供應,方便人民生活,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在市內六區和其他區、縣人民政府所在地投資建設、經營管理菜市場和在菜市場從事經營活動,應當遵守本辦法。
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區域的菜市場建設、經營和管理,由區、縣人民政府根據社會經濟發展需要,參照本辦法執行。第三條本辦法所稱菜市場,是指符合本辦法規定,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投資建設,交易果蔬、油、蛋、肉、水產品、加工食品等農副產品的固定場所。第四條菜市場建設和管理應當遵循統壹規劃、規範管理、市場運作、政府扶持的原則。第五條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菜市場建設和管理的領導,制定相關政策措施,建立保障菜市場健康發展的長效機制。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對投資菜市場建設和經營並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第六條市商務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菜市場建設的組織、推進、協調、指導和監督管理。縣級商務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菜市場建設的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市場交易秩序的監督管理,依法查處銷售假冒偽劣商品、商業欺詐和無照經營等違法行為。
城管綜合執法機關負責清理菜市場周邊亂賣等違法行為。
公安、市容、食品藥品監管、農業、衛生、質監、環保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相關工作。第七條市菜市場布局規劃由市商務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規劃、土地管理等部門編制,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後公布實施。
原則上,菜市場布局規劃每五年修訂壹次。如有特殊情況需要臨時修改的,應按原程序報批。第八條編制菜市場布局規劃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布局合理。菜市場的規模和位置應與居住人口和地理範圍相適應。
便民利民。菜市場的設置應當方便人民生活,滿足人民需求。
協調發展。菜市場的布局應當與其他社區商業服務設施相協調,並與經濟社會發展程度相適應。第九條菜市場總體按照每萬人1.000至1.500平方米的標準和1.000至1.500米的服務半徑進行規劃建設。第十條規劃部門審批新建住宅建設項目時,應當按照本市菜市場布局規劃和有關規定的要求,明確菜市場的位置和面積。
菜市場的位置和面積壹經確定,應與主體建設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使用。第十壹條現有住宅區不符合本市菜市場規劃要求的,區、縣商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菜市場按照規劃要求進行改造和建設。第十二條開辦菜市場,應當設立菜市場經營服務機構,辦理工商登記手續,領取營業執照。
菜市場管理服務機構在領取營業執照後10日內,到所在地區縣商務行政主管部門辦理菜市場登記。第十三條經商務行政主管部門確認符合本市菜市場建設標準的新建菜市場,可以享受市、區縣人民政府給予的優惠扶持政策,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本市菜市場建設標準由市商務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確定。第十四條菜市場應當在建成後6個月內開業。無法按期開業或者繼續經營的,由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按照成本價收購。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菜市場挪作他用。第十五條菜市場管理服務機構應當與市場內的經營者簽訂書面協議,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自產自銷初級農產品的經營者可以在菜市場劃定壹定區域,允許其臨時進入市場。第十六條菜市場經營服務機構應當建立健全並組織實施進貨查驗、取證票證、購銷登記、不合格食品退市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衛生、消防、環保等其他管理制度,配備相應的管理和服務人員。
市場內經營者違法經營或者違反菜市場管理制度的,菜市場管理服務機構應當予以制止和糾正。第十七條菜市場經營服務機構應當對市場內經營者進行經營資格審查,明確並落實市場內經營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責任,建立管理檔案。
對糧油、雞蛋、肉類、水產品等重點監控食品,可以采取“廠掛”、“場掛”等約定準入方式進入市場經營。國家和本市對活禽活畜屠宰另有規定的,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菜市場經營服務機構應當配備專用檢測設備或者委托具有法定資質的檢測機構對水果、蔬菜等主要農副產品進行定期抽樣檢測。抽檢結果可在會場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