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
第十二條從事無照經營的,由查處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三條從事無照經營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法律、行政法規對無照經營處罰沒有明確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並處1000元罰款。
第十四條明知是經營者而為其提供經營場所,或者為其提供運輸、倉儲、保管等條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可以處5000元以下罰款。
第十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從事無照經營的,由查處部門記入信用記錄,並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公示。
第十六條阻礙查處部門查處無照經營行為,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予以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