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
第壹條為了加強特種設備安全,防止特種設備事故,保障人身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適用於特種設備的生產(包括設計、制造、安裝、改造和修理)、經營、使用、檢驗檢測以及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
本法所稱特種設備,是指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遊樂設施、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適用本法的其他特種設備。
國家對特種設備實行目錄管理。特種設備目錄由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制定,報國務院批準後實施。
第三條特種設備安全工作應當堅持安全第壹、預防為主、節能環保、綜合治理的原則。
第四條國家對特種設備的生產、經營和使用實行分類和全過程的安全監督管理。
第五條國務院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對全國特種設備安全實施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特種設備安全實施監督管理。
第六條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特種設備安全工作的領導,督促各有關部門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協調機制,及時協調解決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特種設備生產、經營、使用單位應當遵守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建立健全特種設備安全節能責任制,加強特種設備安全節能管理,確保特種設備生產、經營、使用安全並符合節能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