邀請調解可以有效整合社會糾紛解決資源,優化司法資源配置。人民法院通過主導訴訟、案件分流、程序銜接等方式分流糾紛,將適當的案件引入調解程序予以解決,不僅為糾紛由訴訟轉入調解提供了便捷的渠道,也分流了部分案件。而且,訴前解決糾紛,既能減輕當事人的訴訟負擔,又能有效節約司法成本,合理配置司法資源,讓進入訴訟程序的疑難復雜案件由專業法官認真審理,達到“繁簡分離、訴非對接、簡單案件快審、復雜案件慎審”的目的。同時,通過訴訟與調解的對接,向外延伸司法糾紛解決和司法服務的功能,最大程度滿足人民群眾多層次、多渠道、低成本、高效率的糾紛解決需求。
邀請調解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首先是平等自願的原則。在調解過程中,當事人享有平等的地位,平等行使權利,平等履行義務,任何人都不享有特權。當事人自願原則體現在三個方面:自願選擇特邀調解,法院不得強制。通過獨立協商選擇調解員包括通過協商選擇兩名或兩名以上調解員。協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法院或者調解組織指定。自願達成調解協議的,調解員有權自主處分自己的權益,調解員不得強行調解。
二是尊重當事人訴訟權利的原則。調解和訴訟各有利弊,選擇哪種方式解決糾紛是當事人的權利。邀請調解並不是說所有進入法院的糾紛都要引入調解渠道,而只是那些適合調解且當事人自願的糾紛。對於堅持訴訟的,法院應及時登記立案或舉行聽證會,保障當事人的訴權。
第三,不違反法律法規的禁止性規定。邀請調解應在法律規定的框架內進行,調解不應違法。依法調解既包括程序合法性,也包括實體合法性。第四,不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調解員在調解過程中應當關註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權益,並及時通知利害關系人參加調解。在調解過程中,還需要註意對虛假調解和虛假訴訟的審查。五是保密原則。保密原則是調解制度的國際通則,也是調解制度發展的重要因素。正是因為保密原則,當事人才願意在調解過程中向調解員透露底線,建立對調解員的信任。
保密原則在特邀調解中體現在三個方面:
第壹,調解過程不公開。這與訴訟中審判的公開性形成了鮮明的對比。除非當事人要求或同意將其公之於眾。第二,調解協議的內容不公開。最大限度地保護當事人的基本信息,尤其是在裁判文書網上公布後,調解協議的不公開成為很多當事人選擇調解解決糾紛的重要原因。
二是人民法院、特邀調解組織和特邀調解員應當對調解過程中獲得的信息保密。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特邀調解的規定》第壹條,是指人民法院聘請符合條件的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商事調解、行業調解等調解組織或者個人成為特邀調解組織或者特邀調解員,在立案前接受人民法院指派或者立案後依法委托其進行調解,促使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在平等協商的基礎上解決糾紛的調解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