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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辦早教機構需要什麽條件?

法律分析:1。申請人向擬建幼兒園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或鎮政府)提出書面申請,要求提供相關資料。街道辦事處(或鎮政府)對幼兒園(班)的基本辦學條件進行初審,寫出初審意見並蓋章。

第二,政府檢查

區教委會同區衛生局、區消防支隊等相關部門,在申報手續符合要求、申報材料準備齊全、基本辦學條件符合要求的情況下,組織專家赴實地觀察調研;

第三,?申請人簽署初審意見後向所在地或區教委提交書面申請和申請材料。申請材料包括

1,保薦機構的名稱和地址或名稱和地址;個人提供的個人身份證件、簡歷、資格證明;國家事業單位以外的社會組織應提供法人資格證明(社會組織登記證書等。),並提供擬開辦民辦早教中心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簡歷、資格證書復印件。

2.申辦報告,包括:主辦單位、培養目標、規模、層次、形式、條件、內部管理制度、資金籌集和使用等。;

3.有經驗的機構出具的早教中心開辦費驗資報告,以及早教中心經費來源和渠道的證明文件;

4.民辦早教中心發展規劃;

5、民辦早教中心組織機構、主要行政負責人、專職教師、聘請兼職教師名單及資格證明文件;

6.早教中心場地證明文件:包括土地使用、園林使用的有效證明文件。租用花園者必須提供具有法律約束力的租賃協議,租賃期限不少於5年。

7.捐贈學校財產須提交捐贈協議,載明捐贈人名稱、捐贈資產的數額、用途、管理方式及相關有效文件;

8.數量、來源、性質等。早教中心的資產及有效證明文件,並明確產權;

四。資格證書的頒發

經批準的民辦幼兒園,由區教委頒發《中國人民* * *和國家民辦教育許可證》。

法律依據:《幼兒園管理條例》

第七條幼兒園必須設置在安全區域。嚴禁在汙染區和危險區設立幼兒園。

第八條幼兒園必須有符合保育和教育要求的園所和設施。幼兒園的建築和設施必須符合國家衛生標準和安全標準。

第九條設立幼兒園應當配備符合下列條件的護理、學前教育、醫療保健等工作人員:

(壹)幼兒園園長、教師應具有幼兒師範學校(含職業學校學前教育專業)畢業學歷,或經教育行政部門考核合格。

(2)醫生應具有醫學院校畢業的學歷,醫生和護士應具有中等衛生學校畢業的學歷,或取得衛生行政部門的資格認可。

(三)保健員應具有高中畢業學歷並接受過嬰幼兒保健培訓。

(4)護士應初中畢業,並接受過兒童保健方面的職業培訓。

慢性傳染病和精神疾病患者不得在幼兒園工作。

第十條舉辦幼兒園的單位或者個人必須有資金來源,用於保育、教育、維修或者擴建、改建幼兒園的建築和設施。

第十壹條國家實行幼兒園登記制度。未經登記,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開辦幼兒園。

第十二條城市幼兒園的設立和關閉,由區、不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登記。農村幼兒園的設立和關閉,由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登記,報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