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條林業補助是指林木良種培育、造林和森林撫育、濕地建設和保護、林業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和沙化土地封禁保護區、林業防災減災、林業科技推廣示範、林業貸款貼息等支出。
第十八條林木種子培育、造林和森林撫育補貼的具體支出內容是:
(壹)林木良種培育補貼。包括良種補貼和林木種苗培育補貼。良種補貼主要用於補貼簡易設施設備的人工費、材料費、購置費和維護費,以及勘察設計、技術支持、檔案管理、人員培訓等管理費用和種子生產、采集、加工、檢驗、貯藏等必要的設備購置費。
補貼對象為國家重點林木種子基地和國家林木種質資源庫;補助標準:種子園、種質資源庫每畝補助600元,采穗園每畝補助300元,母樹林、試驗林每畝補助100元。
林木良種培育補貼主要用於補貼采用組培、輕基質、無紡布、穴盤容器育苗和幼態處理等先進技術培育的良種苗木所增加的費用;補貼對象是國有育苗單位。
補貼標準:除有特殊要求的良種苗木外,每株良種苗木平均補貼至0.2元,不同樹種苗木補貼標準可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2)造林補貼。造林主體如國有林場、農民和林業職工(含林業人員,下同)、農民專業合作社等。應在荒山荒地、沙荒地、荒灘、低產低效林地進行人工種植、更新改造,面積不低於1畝,並給予適當補助。造林補貼包括造林直接補貼和間接費用補貼。
直接補助是指對造林主體所需費用的補助。補助標準為:人工營造,喬木林、木本油料林每畝補助200元,灌木林每畝補助120元(內蒙古、寧夏、甘肅、新疆、青海、陜西、山西等省灌木林每畝補助200元),其他喬木、竹林每畝補助100元。
低產低效林人工更新改造每畝補助1萬元。間接費用補貼是指享受造林補貼的縣、局、場林業部門(以下簡稱縣級林業部門)組織造林相關作業設計和技術指導所需費用的補貼。
享受中央財政造林補貼營造喬木林,造林後10年內不允許主伐。
(3)森林撫育補貼。對承擔森林撫育任務的國有森工企業、國有林場、農民專業合作社、林業職工和農戶給予適當補貼。森林撫育對象是國有林中的中幼林和集體、個人所有的公益林中的中幼林。國家壹級公益林不納入森林撫育範圍。
森林撫育補貼標準平均每畝100元。根據國務院批準的《長江上遊、黃河中上遊天然林資源保護工程二期實施方案》和《東北、內蒙古等重點國有林區天然林資源保護工程二期實施方案》,天然林資源保護工程二期實施範圍內國有森林撫育補貼標準平均為每畝120元。
森林撫育補貼用於與森林撫育相關的支出,包括直接支出和間接支出。直接支出主要用於間伐、補植、人工促進天然更新、修枝、除草、伐灌、清理運輸采伐剩余物、修建簡易作業道路等生產作業的人工、機械和燃料。間接費用主要用於作業設計和技術指導。
擴展數據
第三章中央財政林業補貼管理辦法森林生態效益補償:
第十壹條森林生態效益補償費用於國家公益林的保護和管理。
第十二條國家級公益林是指根據國家林業局、財政部聯合發布的《國家級公益林區劃界定辦法》(林資發〔2009〕214號)界定的公益林林地。
第十三條森林生態效益補償根據國家級公益林的權屬實行不同的補償標準,包括管護補貼和公共管護支出。
國有國家級公益林平均補償標準為每年每畝5元,其中管護補助支出4.75元,公共管護支出0.25元;集體和個人所有的國家級公益林補償標準為每畝每年15元,其中管護補助14.75元,公共管護0.25元。
第十四條國家級公益林管護國有補助資金,用於國有林場、苗圃、自然保護區、森工企業等國有單位管護國家級公益林的勞務補助等支出。地方各級財政部門會同林業主管部門測算審核管理成本,合理確定國家級公益林管理人員數量和管護服務補助標準。
集體和個人所有的國家級公益林管護補助,用於集體和個人的經濟補償和國家級公益林管護的勞務補助。
管護公共支出主要用於地方各級林業主管部門對國家級公益林進行監督、檢查、評價和監測。
第十五條財政部根據各省和國家林業局上報的國家級公益林征占用等資源變化情況,調整森林生態效益補償預算。
第十六條林業主管部門應當與承擔管護任務的國有單位、集體和個人簽訂國家公益林經營合同。國有單位、集體和個人應當按照管護合同的規定履行管護義務,承擔管護責任,並根據管護合同的履行情況收取森林生態效益補償費。
參考資料:
中央財政林業補貼資金管理辦法-百度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