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消防法》立法的意義和目的
消防法的實施是治國安邦的大事,是時代發展的客觀要求。作為我國歷史上第壹部完整、科學、權威的消防法,消防法的誕生不僅適應了我國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處於轉折時期的客觀需要,也標誌著我國消防事業法制化進程邁上了新的臺階。消防法的立法目的是預防和減少火災,保護公民人身安全、公共財產和公民財產,維護公共安全,保障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順利進行。特別是消防法把保護公民人身安全放在首位,體現了生命安全第壹的原則。
2.消防法規定了中國消防工作的領導體制和單位、個人對消防工作的義務。
《消防法》規定,中國的消防工作由國務院領導,各級人民政府負責。國務院公安部門對全國消防工作實施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工作實施監督管理,由本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負責實施。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維護消防安全、保護消防設施、預防火災和報告火災事故的義務。所有單位和成年公民都有義務參加本組織的滅火工作。
3、《消防法》規定了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的消防安全職責。
《消防法》第14條規定,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壹)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規程;
(二)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確定本單位及其所屬部門和崗位的消防安全責任;
(三)根據本單位的特點對職工進行消防宣傳教育;
(四)組織消防檢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
(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配置消防設施和器材,設置消防安全標誌,並定期組織檢查維護,確保消防設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六)保證疏散通道和出口暢通,設置符合國家規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標誌;
民族居住區的管理單位應當按照前款有關規定,履行消防安全職責,做好居住區的消防安全工作。
4、《消防法》對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的要求
《消防法》第16條明確規定,消防安全重點單位除履行上述第14條規定的職責外,還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壹)建立防火檔案,確定消防安全重點部位,設置防火標誌,並實行嚴格管理;
(二)實施日常消防檢查,並建立檢查記錄;
(三)為從業人員提供消防安全培訓;
(四)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並定期組織消防演練。
5.近年來,全國各地城市的壹些商場、建築工地等單位發生的嚴重火災,都是因為違法用火造成的,這是消防法規定的。
《消防法》第18條明確規定,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禁止使用明火;因特殊情況需要進行明火作業的,應當按照規定事先辦理審批手續。經營者應當遵守消防安全規定,采取相應的消防安全措施。從事電焊、氣焊等具有火災危險性作業的人員和自動消防系統操作人員必須持證上崗,嚴格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規程。
6.據悉,國外消防隊密度比較大,我國消防法相關規定。
國外消防隊的保護半徑確實小,有利於早滅、小滅、滅。比如日本東京有800多個消防隊站,橫濱有300多個消防隊站,而中國近千萬人口的大城市只有30多個公安消防隊站。消防隊駐地保護面積過大,與經濟社會發展不相適應,難以抵禦重特大火災事故的發生。《消防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建立多種形式的消防組織,加強消防組織建設,增強撲救火災的能力。
7、在火災撲救中,公安消防隊指揮員可以作出以下特殊決策。
消防機構統壹組織指揮現場滅火時,消防總指揮有權根據滅火需要決定下列事項:
各種水源的使用;
(二)切斷電力、可燃氣體和液體的輸送;限制用火用電;
(三)劃定警戒區,實行局部交通管制;
(四)相鄰建築物及相關設施的使用情況;
(五)防止火勢蔓延,拆除或者損壞毗鄰火場的建築物、構築物;
(六)調動供水、供電、醫療救護、交通運輸等有關單位協助滅火救援。撲救特大火災時,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人員,調集必要的物資支援滅火。公安消防隊參加火災以外的災害或者事故的救援工作,應當在有關地方人民政府的統壹指揮下實施。
8.《消防法》規定的各單位和公民的法律責任如下:
《消防法》第五章是法律責任,* * *有l2條。第四十二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擅自降低消防技術標準,使用防火性能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建築構件和建築材料,或者使用不合格的裝飾裝修材料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止施工,可以並處罰款。
單位有前款行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處警告或者罰款。第四十三條規定,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履行消防安全職責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警告。經營場所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可以並處罰款,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罰款:
(壹)火災隱患未及時消除的:
(二)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配置消防設施和器材的;
(三)不能保證疏散通道和出口暢通的。
在設有車間、倉庫的建築物內設置員工宿舍的,依照第二款的規定處罰。
9、《消防法》對消防產品、電器產品、燃氣器具和易燃易爆危險品等作了規定。
《消防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分別規定,違反本法規定,生產、銷售未經依照產品質量法的規定確定的檢驗機構檢驗合格的消防產品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產品和違法所得,依照產品質量法的規定從重處罰。維修、檢測消防設施、器材的單位違反消防安全技術規範進行維修、檢測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並處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警告或者罰款。安裝電氣產品、燃氣器具或者鋪設線路、管道不符合消防安全技術要求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止使用。違反本法規定,生產、儲存、運輸、銷售或者使用、銷毀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處警告、罰款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單位有前款行為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給予警告或者罰款,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10.在人們的生產生活中,有人違反消防安全規定,違章操作,有的甚至引發火災。《消防法》規定如下:
第四十七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處警告、罰款或者十日以下拘留:
(壹)違反消防安全規定進入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生產、儲存場所的;
(二)違法使用明火或者違反禁令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吸煙、使用明火的;
(三)制止火警或者謊報火警的;
(四)故意阻礙消防車、消防艇趕赴火災現場或者擾亂火災現場秩序的;
(五)拒不執行消防指揮員的指揮,影響滅火救災的;
(六)因過失引發火災尚未造成嚴重損失的。
第四十八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處警告或者罰款:
(壹)指使或者強迫他人違反消防安全規定冒險作業,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
(二)埋壓、圈占、圈占消火栓,占用防火間距,堵塞消防通道,或者損壞、挪用、拆除、擅自停用消防設施、器材的;
(三)存在重大火災隱患,經公安消防機構通知後,逾期不改正的。
單位有前款行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警告或者罰款。
有第壹款第二項所列行為的,還應當責令其限期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逾期不恢復原狀的,強制拆除或者清除,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
第四十九條公共場所發生火災時,公共場所現場工作人員未履行組織、引導在場人員疏散的義務,造成人身傷亡,尚不構成犯罪的,處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五十條火災撲滅後,故意破壞或者偽造現場,隱瞞火災原因,推卸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處警告、罰款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