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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行優化基金投資方向配置。

該基金為混合型基金,風險系數低於股票型基金。好不好就看妳的標準了!下面是基金的描述,妳可以看看。

建信最優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

基金管理人:建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007年2月

重要提示

本基金於2007年2月7日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證監許可[2007]36號文批準設立。

基金管理人保證本招募說明書內容真實、準確、完整。本招募說明書已經中國證監會核準,但中國證監會核準募集本基金並不代表其對本基金的價值和收益做出實質性判斷或保證,也不代表投資本基金不存在風險。

基金管理人按照恪盡職守、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金財產,但不保證基金壹定盈利或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資於證券市場,基金凈值會因證券市場的波動等因素而波動。投資者在投資本基金前,應充分了解本基金的產品特性,承擔基金投資所產生的各類風險,包括:整體政治、經濟、社會等環境因素對證券價格的影響而產生的系統性風險,個別證券特有的非系統性風險,基金投資者持續贖回基金而產生的流動性風險,基金管理人在實施基金管理過程中產生的基金管理風險。投資者應仔細閱讀本基金的招募說明書和基金合同,然後再做投資決定。

基金過去的表現並不能預測其未來的表現。

壹.導言

建信優選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以下簡稱招募說明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以下簡稱《基金法》), 《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以下簡稱《運作辦法》)、《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以下簡稱《銷售辦法》)、《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以下簡稱《信息披露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以及《建信優選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簡稱《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

本招募說明書闡述了建信最優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的投資目標、策略、風險、費率等與投資者投資決策相關的所有必要事項。投資者在做出投資決定前,應仔細閱讀本招募說明書。

本基金管理人承諾本招募說明書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並對其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法律責任。本基金根據本招募說明書所述信息申請募集。本招募說明書由建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負責解釋。本基金管理人未委托或授權任何其他人提供本招募說明書未規定的信息,或對本招募說明書作出任何解釋或說明。

本招募說明書根據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編制,並經中國證監會批準。基金合同是規定基金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系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資人根據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額,即成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當事人。持有基金份額的行為本身表明其對基金合同的認可和接受,並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基金投資者如想了解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義務,應詳細查閱基金合同。

第二,解釋

在本招股說明書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下列詞語或縮寫具有以下含義:

本基金或本基金是指根據基金合同募集的建信優選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經理是指建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托管人指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是指《建信優選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及其任何有效的修訂和補充。

《托管協議》是指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簽署的《建信優選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托管協議》及其任何有效的修訂和補充。

招募說明書或本招募說明書是指《建信優選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

更新後的招募說明書是指建信優化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更新後的招募說明書,即基金合同生效後,自每半年結束之日起45日內對招募說明書中關於簡介、組合公告、經營業績、重要變動以及法律法規規定應當披露的其他事項進行更新。

發售公告是指《建信優化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份額發售公告》。

法律法規是指我國現行有效並頒布實施的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規範性文件、地方性法規、地方政府規章和規範性文件。

《基金法》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

《運作辦法》是指《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

《銷售辦法》是指《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

《信息披露辦法》是指《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指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是指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或者國務院授權的其他機構。

基金合同當事人是指受基金合同約束,根據基金合同享有權利、承擔義務的法律主體,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

個人投資者是指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可以投資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的自然人。

機構投資者是指在中國境內註冊或者經政府有關部門批準,依法可以投資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的法人、社會團體或者其他組織、機構。

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是指符合法律法規要求,可以在中國境內投資證券市場的中國境外機構投資者。

投資者是指個人投資者、機構投資者和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

基金份額持有人是指根據《基金合同》及相關文件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額的投資者;

基金銷售業務是指基金的認購、申購、贖回、轉換、非交易過戶、轉托管和定期定額投資。

銷售機構是指基金管理人和基金代銷機構。

直銷機構是指建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代銷機構是指根據相關基金銷售與服務代理協議,辦理本基金的銷售、申購、贖回等基金業務的機構。

基金銷售網點是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銷網點和基金代銷機構的銷售網點。

登記業務是指基金登記、存管、清算和交收業務,具體包括投資者基金賬戶管理、基金份額登記、清算和基金交易確認、紅利分配、基金份額持有人的設立和托管等。

註冊登記機構是指建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其委托的其他合格機構。

註冊制是指註冊機構的開放式基金登記結算制度。

基金賬戶是指基金登記機構向投資者出具的用於記錄投資者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開放式基金份額的憑證。

基金交易賬戶是指各銷售機構為投資者開立的用於記錄投資者通過銷售機構辦理基金交易而引起的基金份額變動和余額的賬戶。

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募集符合法律和基金合同規定的條件,基金管理人聘請法定機構驗資並完成基金備案手續,並取得中國證監會的書面確認。

基金合同終止日是指基金合同終止原因出現後,根據基金合同規定的程序終止基金合同的日期。

基金募集期限是指自基金份額發售之日起不超過3個月的期限。

存續期是指基金合同生效後法律存續的無限期。

工作日指上海證券交易所和深圳證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t日是指申購、贖回或其他基金業務的申請日。

T+n天是指從T日開始的第n個工作日(不含T日)。

開放日是指銷售機構辦理基金申購贖回的工作日。

交易時間是指開放日基金接受申購、贖回或其他交易的時間段。具體時間見基金管理人不定期發布的基金份額發售公告、招募說明書或其他公告。

認購是指投資者在基金募集期內購買本基金的基金份額的行為。

認購是指基金投資人按照基金銷售網點規定的程序向基金管理人購買基金份額的行為。本基金的日常申購應在基金合同生效後3個月內辦理。

贖回是指基金投資人按照基金銷售網點規定的程序向基金管理人出售基金份額的行為。基金合同生效後3個月內開始本基金的日常贖回。

基金轉換是指投資者向基金管理人申請將其管理的任壹開放式基金(轉入基金)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額轉換為該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任壹其他開放式基金(轉入基金)的基金份額的行為。

轉托管是指投資者將其同壹基金賬戶下的基金份額從壹個交易賬戶轉移到另壹個交易賬戶的業務。

本基金的贖回在單個開放日,本基金的凈贖回申請(贖回申請份額總數加上基金轉換中轉出申請份額總數扣除基金轉換中認購申請份額總數和轉出申請份額總數後的余額)超過前壹日基金總份額的10%。

元是指人民幣元

基金收益是指基金投資取得的股票股息、紅利、債券利息、票據投資收益、買賣證券差價、銀行存款利息及其他收益。

本基金的總資產是指本基金擁有的各種有價證券和票據的價值、銀行存款的本金和利息、本基金應收的認購資金和其他投資的總和。

基金資產凈值是指基金資產總值扣除負債後的資產凈值。

基金份額凈值是指基金份額的資產凈值。

基金資產估值是指對基金資產和負債的價值進行計算和評估,以確定基金資產凈值的過程。

指定媒體是指中國證監會指定用於信息披露的報紙、期刊和互聯網網站。

不可抗力是指基金合同當事人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簽訂基金合同後發生的,導致基金合同當事人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於洪水、地震等自然災害、戰爭、暴亂、火災、政府征收、沒收、法律法規變更、突然停電或其他突發事件、證券交易所異常暫停或中止交易等。

第三,基金經理

(1)基金管理人概述

名稱:建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區金融街19號富凱大廈

辦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區金融街7號英藍國際金融中心16層

成立日期:2005年9月19日

法定代表人:姜

聯系人:陸

電話:010-66228888

註冊資本:人民幣2億元。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證監許可[2005]158號文批準成立。本公司的股權結構如下:

股東名稱股權比例

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65%

美國信安金融服務公司,25%

中國華電集團公司10%

基金管理人公司治理結構健全,運作規範,能夠有效維護基金投資人的利益。股東大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由全體股東組成,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選舉和更換董事、監事。公司章程中明確,公司股東通過股東大會依法行使權利,不得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間接幹預公司的經營管理或基金資產的投資運作。

董事會是公司的執行機構,向股東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公司董事會由9名董事組成,其中3名為獨立董事。公司章程規定,董事會行使《公司法》規定的對重大問題的決策權、制定公司基本制度的權利和對總經理及其他管理人員的監督權、獎懲權。

公司設監事會,由五名監事組成,其中包括兩名職工代表監事。監事會對股東大會負責,主要負責檢查公司財務,監督公司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盡職調查。

總經理負責公司的日常經營和管理。根據業務經營需要,公司設置了綜合管理部、投資管理部、研究部、市場部、資金運營部、風險管理部、監察審計部七個職能部門。此外,公司還設有投資決策委員會和風險管理委員會。

(二)關鍵人員信息

1.董事會成員

姜董事長先生。1986獲財政部財政科學研究所經濟學碩士學位。1993獲得英國赫瑞瓦特大學商學院國際銀行金融碩士學位。歷任中國建設銀行行長辦公室副主任、中國建設銀行國際業務部主任、中國建設銀行行長辦公室副主任、中國建設銀行國際業務部副總經理、中國建設銀行資金托管部總經理、中國建設銀行資金托管部及機構業務部總經理、中國建設銀行資金托管部總經理。

孫,先生,董事。1985獲得東北財經大學經濟學學士學位。歷任中國建設銀行證券部副主任、中國建設銀行融資部與零售業務部證券部主任、中國建設銀行個人銀行部副總經理。

谷雨先生,董事,現任中國建設銀行資金部副總經理。2004年獲中國人民銀行研究生部金融學博士學位。歷任中國建設銀行計劃財務部副主任、主任,中國建設銀行董事、總經理助理,中國建設銀行資金交易部上海交易中心主任,中國建設銀行資金部副總經理。

董事馬美琴女士,現任中國建設銀行個人金融部副總經理。1984獲中央財經學院學士學位。歷任中國建設銀行證券部副主任、中國建設銀行外幣儲蓄部主任、中國建設銀行零售業務部自動化服務部主任、中國建設銀行個人銀行部證券業務部主任、中國建設銀行個人銀行部二級個人客戶經理兼證券部高級經理、中國建設銀行個人銀行部二級個人客戶經理、中國建設銀行個人銀行部副總經理。

歐陽伯權先生,董事,現任信安國際有限公司亞洲區行政總裁。1977獲加拿大滑鐵盧大學城市設計與環境規劃系學士學位。歷任加拿大安泰保險公司管理培訓師、團體核保總監,美國友邦保險公司亞洲區團體保險部副總裁,信安國際有限公司亞洲區行政總裁。

朱書宏先生,董事,現任中國華電集團公司財務管理辦公室主任。2003年獲中南大學管理學博士學位。歷任中國建設銀行湖南省分行行長、湖南武陵水電開發公司副主任、中國華電集團財務公司部門經理、中國華電集團公司財務管理辦公室主任。

獨立董事尹柯先生,現任中信資本市場控股有限公司執行副總裁。1991,浙江大學研究生院經濟學碩士。歷任浙江大學講師、深圳證券交易所總經理秘書、深圳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總經理、君安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執行董事、國泰君安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總裁、中信資本市場控股有限公司常務副總裁。

獨立董事關啟昌先生目前為Morrison & amp;有限公司總裁。1970獲得新加坡大學會計學(榮譽)學士學位。並於1992完成斯坦福大學高管課程。歷任總會計師事務所、新加坡政府會計師、Turquan Young、香港特許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師、愛爾蘭Young & amp;Outhwaite審計員,與Kwan & Bech;公司、澳大利亞和香港特許會計師事務所合夥人、美林證券總裁、協和集團董事兼總經理莫裏森&;有限公司總裁

獨立董事沈四寶先生,現任對外經濟貿易大學法學院院長。1981,北京大學法律系國際經濟法專業碩士。歷任北京大學助教,對外經濟貿易大學法學院院長。

2.監事會成員

監事長黃浩先生,現任中國建設銀行計劃財務部副總經理。1996獲武漢大學經濟學學士學位,國際金融專業。歷任中國建設銀行資金計劃部副主任、主任,中國建設銀行計劃財務部總經理助理,中國建設銀行計劃財務部副總經理。

張永生先生,監事,現任中國華電集團公司審計部職員。1993獲得山東財經大學金融系經濟學學士學位,1996畢業於中國社會科學院研究生院。歷任山東省電力設計院會計、北京西單國際建築開發有限公司會計、北京西單賽特商城有限公司財務部副經理、山東魯能物資集團公司審計監督、中國華電工程(集團)公司教育培訓中心總經理助理、華電燃料有限公司會計、中國華電集團公司審計部員工。

監事楊梅英女士,現任信安國際有限公司亞洲區首席財務官。她在臺灣省中興大學獲得統計學學士學位,在美國愛荷華大學獲得精算學碩士學位。歷任團體壽險和醫療保險產品精算助理(小業務單位市場)、養老金產品精算總監(小業務單位市場)、長期醫療保險產品助理精算師、個人壽險和醫療保險產品副精算師(小業務單位市場)、信安國際首席財務官、亞洲首席財務官。

翟峰先生,職工監事,現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監察審計部總監,1988取得安徽省安慶師範學院文學學士學位,1990取得上海復旦大學國際經濟法專業法學學士學位。歷任中國日報評論部記者、秘魯首鋼鐵礦股份有限公司內審部副主任、中國信達信托投資有限公司(原中國建設銀行信托投資公司)證券發行部副總經理、宏源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資銀行總部副總經理、上海永嘉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執行董事、副總經理。

職工監事吳潔女士,現任建信基金管理公司風險管理部總監。1992畢業於南開大學金融系,1995畢業於中國人民銀行金融研究所研究生部。歷任中國建設銀行國際業務部外匯資金部主任科員,中國建設銀行資金部交易風險管理部副主任,中國建設銀行資金部交易風險管理部高級副經理(主持工作)。

3.公司高管

孫先生,總經理(簡歷請見董事會成員)。

副總經理李華先生。1998獲得中國人民銀行研究生部貨幣銀行學碩士學位。歷任中信銀行南京分行上海證券營業部總經理助理、國泰基金管理公司研究部副經理、南方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經理、華泰證券資產管理部總經理。

副總經理何斌先生。1992獲得東北財經大學計劃統計系學士學位。曾任職於北京市財政局、北京京都會計師事務所、中國證監會基金監管部、國泰基金管理公司副總經理、建信基金管理公司督察長。

總經理助理徐軍先生。65438-0990獲上海交通大學物理系理學學士學位,65438-0995獲紐約哥倫比亞大學物理學博士學位。歷任紐約Exis咨詢公司高級分析師,巴黎貝利銀行副總裁、高級副總裁兼交易與資產投資部總監,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資總監,信安國際第二副總裁兼中國業務負責人。

總經理助理張徹先生。1990獲得美國布蘭代斯大學金融碩士學位。歷任中國銀行總行首席文員、PaineWebber高級協理、J.P. Morgan協理、瑞士信貸第壹波士頓助理副總裁、上海永嘉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執行董事、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總經理特別助理,兼任研究與金融工程部總監。

4.監察長

監察長盧女士。1979河北大學經濟系計劃統計專業畢業。歷任中國建設銀行副行長、主任科員、副行長、董事,華夏證券部副總經理,重慶審計特派辦總經理,寶盈基金管理公司首席顧問(副總經理級),建信基金管理公司監事。

5.基金的基金經理

陳鵬先生,碩士,從事證券工作八年。1999 5月中國人民銀行研究生部畢業。1998年4月進入國泰君安證券研究所,研究員。2000年6月5438日至2000年10月加入鵬華基金管理公司,歷任研究員、基金經理助理。2004年4月,他加入華林證券資產管理部,擔任副總經理。2004年7月加入寶盈基金管理公司,任助理兼基金經理。2006年8月加入建信基金管理公司投資管理部。

王佩先生,碩士,從事證券工作五年。2000年2月畢業於中國人民銀行研究生部。同年加入中國農業銀行資金運營中心,擔任債券交易員。2001年3月加入郭芙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歷任郭芙田麗成長宏觀與債券研究員、固定收益主管、債券投資基金經理。2006年6月5438+10月加入建信基金管理公司投資管理部,現兼任建信貨幣市場基金基金經理。

6.投資決策委員會成員

總經理孫先生。

李華先生,副總經理兼投資管理部主任。

曲先生,投資管理部副主任。

建信永久價值股票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吳建飛先生。

建信貨幣市場基金基金經理王佩先生。

7.上述人員中無近親屬。

(三)基金管理人的職責

1.依法募集基金,辦理或者委托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機構辦理基金份額的發售、申購、贖回和登記;

2.辦理基金備案手續;

3.對單獨管理的不同基金財產進行管理和記賬,進行證券投資;

4.根據基金合同的約定確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並及時向基金份額持有人分配收益;

5.進行基金會計核算,編制基金財務會計報告;

6.準備中期和年度基金報告;

7.計算並公布基金資產凈值,確定基金份額的申購和贖回價格;

8.處理與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有關的信息披露事宜;

9.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0.保存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的記錄、賬冊、報表及其他相關資料;

11.以基金管理人的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行使訴訟權利或其他法律行為;

12、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職責。

基金經理承諾

(1)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本著審慎的原則,為基金份額持有人謀求最大利益;

(二)不得利用職務之便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員工或者任何第三方謀取利益;

(3)不得披露未依法披露的有關證券、基金商業秘密、基金投資內容、基金投資計劃等信息。在他任職期間所知的;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為其他機構或者個人買賣證券。

(五)基金管理人的內部控制制度

1,內部控制原則

(1)綜合原則。內部控制體系覆蓋公司各級所有業務、部門和人員,滲透決策、執行、監督、反饋等所有業務環節。

(2)獨立性原則。本公司設立了獨立的督察長及監察審計部,並保持其高度的獨立性和權威性。

(3)相互制約原則。公司內各部門、各崗位設置職責明確,相互制約,通過切實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消除內控盲點。

(4)有效性原則。公司內部風險控制工作必須從實際出發,主要通過對工作流程的控制,進而實現對各種操作風險的控制。

(5)防火墻原則。公司的投資管理、基金運作、計算機技術系統等相關部門在物理上和制度上適當分離。對因業務需要知悉內幕信息的人員,應制定嚴格的審批程序和監督處罰措施。

(6)時效性原則。公司內部風險控制制度的制定應具有前瞻性,必須隨著公司經營戰略、經營方針、經營理念等內部環境的變化和國家法律法規、政策制度等外部環境的變化及時進行修訂和完善。

基金投資

(壹)投資目標

通過合理的資產配置和積極的證券選擇,在兼顧當期收益的同時,實現長期的資本增值。

(二)投資範圍

本基金的投資範圍限於具有良好流動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國內股票、國債、金融債券、公司債券、回購、央行票據、可轉換債券、權證以及國家證券監管部門允許投資於本基金的其他金融工具。

基金合同生效後六個月,本基金投資組合中的各類資產應滿足以下比例範圍限制:

股票占基金資產的30%-90%;債券、現金、貨幣市場工具和國家證券監管部門允許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資產的10%-70%,其中本基金保留的現金和投資於壹年以內的政府債券的合計比例不低於基金資產凈值的5%。

如未來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允許本基金投資其他品種,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後可將其納入投資範圍。

(三)投資理念

本文以現代投資組合理論為基礎,分析大類資產的風險收益特征,進行合理配置。在此基礎上,選擇個股和債券進壹步優化投資組合,從而獲得超越投資基準的收益。

(4)投資業績基準

本基金的業績比較基準:60%×新華富時A600指數+40%×中債指數。

若指數編制單位停止計算編制指數或變更指數名稱,或推出更具權威性和普遍接受的業績比較基準,基金管理人經與基金托管人協商壹致後,可對業績比較基準進行修訂並及時公告。

㈤投資戰略

基金管理人對宏觀經濟、行業和上市公司、債券和貨幣市場工具進行定性和定量研究,運用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的投資策略,在資產配置的宏觀層面和個股選擇的微觀層面優化投資組合。

基金的風險收益特征

本基金為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壹般其風險和收益高於貨幣市場基金和債券基金,但低於股票基金。

基金的投資組合將遵守以下限制:

(1)持有上市公司股份,其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0%;

(2)本基金連同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壹家公司發行的證券,不超過該證券的65,438+00%;

(3)本基金投資權證,任壹交易日買入權證的總額不得超過前壹交易日基金資產凈值的0.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權證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3%,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壹權證的比例不得超過該權證的65,438+00%。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4)到期日不超過1年的現金和政府債券不低於基金資產凈值的5%;

(5)本基金財產參與股票發行和認購的,申報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資產總額,申報股數不得超過公司本次擬發行的股份總數;

(6)本基金不得違反基金合同中關於投資範圍、投資策略、投資比例的約定;

(7)相關法律法規和監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投資限制。

如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上述限制性規定,本基金在履行適當程序後將不受上述規定限制。

因證券市場波動、上市公司合並或基金規模變動等非基金管理人原因導致的投資組合不符合上述約定的比例不受限制,但基金管理人應在10個交易日內進行調整以達標。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