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啊!根據《勞動法》第三十六條、第四十壹條、第四十四條的規定,勞動者每日工作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用人單位因生產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壹般每日不超過壹小時;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證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每月不超過36小時;
A.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150;
B.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c、法定節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300的工資報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