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服務管理條例
第三十二條?安全培訓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依法設立的保安服務公司或者依法設立的具有法人資格的學校、職業培訓機構;
(二)具有安全培訓所需的教師,其中安全專業教師應當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或者具有10年以上治安管理工作經歷;
(三)具備安全培訓所需的場所、設施等教學條件。
第三十三條?申請保安培訓的單位,應當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提交申請表和能夠證明其符合本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條件的材料。
受理的公安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5日內進行審核,並將審核意見報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當自收到審核意見之日起15日內作出決定,對符合條件的,頒發保安培訓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