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補貼條件的自主創業人員,可以在本市創辦初創企業,在其初創企業內正常經營、正常繳納社會保險費。初創企業實際繳納三個月場租後(同時,個體戶創業者應在其初創企業繳納三個月的社會保險費),可申請場租補貼。
第二,金額
(1)在創業帶動型就業孵化基地、科技企業孵化載體、留學人員創業園等地創辦初創企業的個體戶。經市級部門、區政府認定或備案,第壹年按每月1.200元的700元標準,第二年、第三年按每月1.000元的標準給予租金補貼。
(二)個體經營者在宿主載體和載體外租賃經營場所開辦創業企業的,按照每月最高不超過500元(每年不超過6000元),給予最長不超過3年的租金補貼。
(三)深圳市戶籍的大學生、退役士兵自主創業,在認定載體內開辦創業企業的,按照第壹年每月1.56元、第二年每月1.300元、第三年每月910元的標準給予租金補貼;在鑒定載體和鑒定載體租用經營場地開辦初創企業的,按每月最高不超過650元、不超過3年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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