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按本制度辦理勞動合同訂立、續簽、變更、解除、終止等手續;
3.加強勞動合同基礎工作,實行動態管理,推進勞動合同管理規範化、標準化。第二章勞動合同的訂立第四條(合同文本)勞動合同以書面形式訂立。公司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則,提供勞動合同文本。勞動合同壹式兩份,公司壹份,員工壹份。第五條(知情權)在簽訂合同的過程中,員工可以了解公司的規章制度、勞動條件、勞動報酬等與提供勞動有關的信息;公司在招聘時,可以了解員工的健康狀況、學歷、與應聘工作相關的專業知識和工作技能,雙方應當如實說明。第六條(合同條款)根據《勞動法》的規定,公司的勞動合同具有以下必備條款: (壹)勞動合同期限;(2)工作內容;(三)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四)勞動報酬;(5)勞動紀律;(六)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七)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同時根據公司實際情況,協商約定服務期限、保守商業秘密等其他條款。第七條(合同期限)公司勞動合同期限為壹至三年,根據不同崗位和資歷協商確定。勞動合同期滿,經雙方協商壹致,可以續訂勞動合同。第八條(試用期)公司在勞動合同中規定了試用期,壹年期合同開始履行的前兩個月,兩年期合同開始履行的前三個月,三年期合同開始履行的前六個月。第九條(服務期)對於享受公司提供的特殊待遇的員工,如支付招聘、培訓費用或提供海外學習、住房補貼等特殊待遇,公司應約定三至五年的服務期。員工應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嚴格遵守服務期,否則將承擔違約責任。第十條(保密)公司應對必須保密的技術信息和業務信息規定保密責任。對於保守公司秘密,要求解除勞動合同的員工,應提前六個月書面通知公司;或者,在壹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解除後,不得為自己或為他人從事與公司競爭的業務,公司將在壹定期限內給予員工工資收入的20%-40%作為經濟補償。第十壹條(處罰)員工違反服務期,保守商業秘密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公司將以違約金的形式追究違約責任。違反服務期的,違約金按照公司提供的特殊待遇的價值和工作期的比例遞減;違反保密協議的,按照事先約定的數額承擔違約金,但約定的違約金低於實際損失的,按照實際損失賠償。第三章勞動合同的履行第十二條(有效履行)勞動合同自合同期限開始之日起生效。第十三條(合同的變更)公司和員工認為有必要的,可以協商壹致,以書面形式對原勞動合同的部分條款進行變更、補充和廢止。任何壹方不得隨意更改。協商不成的,勞動合同繼續履行。第十四條(合同的終止)由於客觀情況的變化和法定或約定的原因,公司和員工在壹定時期內可以不承擔合同約定的權利和義務。合同中止或期滿,合同終止。第十五條(合同終止)1。通過協商終止。在勞動合同履行過程中,當公司和員工雙方都認為已經沒有繼續履行合同的必要時,無論誰先提出解除,只要達成協議就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員工主動提出的,不給予經濟補償。2.公司解散了。公司可因員工非過錯原因(醫療停工期滿、不勝任工作)和客觀情況隨時解除勞動合同,並可提前30天通知,也可因員工過錯(不符合錄用條件、嚴重違紀)隨時解除勞動合同。3.該員工被解雇。員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應提前30天通知公司,在試用期內或公司確實違規、未履行約定條件時,可隨時解除勞動合同。第十六條(合同的終止)勞動合同期滿、勞動合同主體資格喪失或者客觀上不能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可以終止。第十七條(合同延期)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對員工應當采取特殊保護的期間(醫療期和女職工“三期”期間),公司不會解除勞動合同,直至這些情況結束。第四章經濟補償及違約責任第十八條(經濟補償)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公司向下列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員工提供經濟補償:1。經雙方協商,公司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2.因公司違規,員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
3.員工經過培訓或者調整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4.醫療停工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另行安排工作的;
5.因公司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如轉產、搬遷、技術改造、合並、分立等。),原合同無法履行且無法協商變更,或者公司確實需要依法裁員。第十九條(補償標準)1。支付標準。根據員工在本公司工作年限,每滿壹年給予相當於壹個月工資收入的補償,醫療停工期滿後不能正常工作的,給予六個月工資收入的醫療補助。2.計算標準。賠償金和醫療補助費的月工資收入按勞動合同終止前十二個月職工平均工資收入計算。第二十條(法律責任)因主觀過錯導致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給對方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違反勞動合同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第二十壹條(勞動爭議)公司與員工因勞動權利義務發生分歧而產生的爭議,應按照《勞動法》的規定,通過協商、申請調解、仲裁乃至訴訟等方式解決。第五章勞動合同管理第二十二條(制度管理)本管理制度應在公司內部公示,並進行宣傳教育,定期監督檢查。公司堅持以此制度來規範公司的勞動合同管理行為,確保勞動合同的全面履行。第二十三條(操作實務)公司簽訂、續簽、變更、解除、終止勞動合同,按照以下操作程序和書面程序進行:1、訂立。公司應當自錄用員工之日起與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並按規定報送政府勞動行政部門審核。勞動合同雙方各執壹份。
2.擡起來。公司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出具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明確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間,並送達員工。
3.更新。勞動合同期滿,公司同意與員工續簽勞動合同的,應當在勞動合同期滿前30日內向員工送達《續簽勞動合同意向通知書》,協商辦理續簽手續。
4.延期。勞動合同期滿,符合延長合同期限條件的,公司可以延長勞動合同期限,除非本人要求不再延長。公司應以書面形式記錄勞動合同期限的延長。
5.終止。公司或員工因勞動合同期滿而終止勞動合同的,勞動合同終止通知應在勞動合同期滿前送達員工,並註明終止時間。第二十四條(管理臺賬)公司應當建立健全管理臺賬,記錄公司用工情況和員工基本情況,反映勞動關系變動情況,確保實施動態管理。1,勞動合同賬戶基本情況(總賬);
2、勞動合同簽訂、變更、解除和終止臺帳(個人臺賬);
3、員工培訓記錄臺帳(入職培訓、轉崗培訓、出資培訓);
4、員工考勤統計臺帳(工作時間、休假、加班等。);
5、員工醫療期管理臺帳(醫療項目、醫療期);
6.其他特殊協議(如約定服務期、保守商業秘密的特殊協議或補充協議)的說明。第25條(其他)1。本制度如與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文件相抵觸,將及時修訂。
2、所有員工,都應熟悉本制度,全面正確地執行本制度,以維護公司和員工雙方的合法權益,促進和提高勞動生產率。
3.本制度自_ _ _ _ _ _ _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