風險保證金作為履行培訓服務承諾和退還費用的財務擔保,不得由培訓機構使用,不得作為融資擔保。
為深入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於進壹步減輕義務教育階段學生作業負擔和校外培訓負擔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切實防止“退費難”“卷款跑路”等損害群眾利益的問題,近日,教育部、國家發展改革委、 中國人民銀行、國家稅務總局、市場監管總局、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聯合發布了《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