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交申請材料
護士申請延續註冊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1。護士註冊續期申請表。二、申請人的《護士執業證書》。三、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醫療機構出具申請人6個月內的體檢證明。
審核申請材料
《護士執業註冊管理辦法》第十二條註冊部門應當自受理延續註冊申請之日起20日內進行審核。考核合格者,予以更新。
註冊不得續期
第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予延續註冊: (壹)不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健康標準的;(二)被暫停執業活動的處罰期限未滿的。
重新申請註冊
第十五條擬在醫療衛生機構執業的人員,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重新申請註冊: (壹)註冊期滿未延續註冊的;(二)受到吊銷護士執業證書處罰的,自吊銷之日起滿2年。
提交培訓證書
重新申請註冊的,應當按照本辦法第七條的規定提交材料;中斷護理執業3年以上的,還應當提交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教學和綜合醫院接受臨床護理培訓滿3個月並考核合格的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