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適用於深圳註冊會計師協會(以下簡稱深圳註冊會計師協會)的監督、管理和服務。第三條市財政部門是深圳市註冊會計師行業的主管部門,依法對註冊會計師、會計師事務所和市註冊會計師協會進行監督管理。
市註冊會計師協會是依法成立的註冊會計師自律組織,依據法律、法規和章程對註冊會計師和會計師事務所進行監督、管理和服務。第四條註冊會計師行業實行執業註冊和會員註冊管理制度。第五條註冊會計師和會計師事務所應當獨立、客觀、公正地執行業務,遵守法律、法規的規定,誠信為本,恪守職業準則和職業道德。
註冊會計師和會計師事務所依法執行業務,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非法幹涉。
市財政部門和市註冊會計師協會應當堅持改革創新、規範管理、健康發展、高效服務的原則,促進註冊會計師行業的發展壯大。第二章註冊會計師第六條註冊會計師是依法取得中國註冊會計師證書,在會計師事務所執業,運用專業知識和技能為社會提供服務的專業人員。第七條除單位內部審計和國家機關依法進行的審計活動外,下列業務應當由註冊會計師承辦:
(壹)審查企業財務會計報告,出具審計報告;
(二)驗證企業資本,出具驗資報告;
(三)辦理企業合並、分立、清算的審計業務,出具有關報告;
(四)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由註冊會計師承擔的其他鑒證業務。
註冊會計師依法出具的上述報告具有法律證明效力。
禁止非註冊會計師使用註冊會計師的名義或者以註冊會計師的名義從事相關活動。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委托非註冊會計師或者被暫停執業的註冊會計師從事註冊會計師法定業務。第八條註冊會計師可以辦理下列業務:
(壹)會計咨詢、會計服務和會計培訓;
(二)代理企業登記、年檢和秘書服務;
(3)稅務師,出具稅務報表;
(四)金融、稅收、投資咨詢服務;
(五)其他相關業務。
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九條通過註冊會計師資格全國考試或者依法取得註冊會計師資格,年齡在70周歲以下,在會計師事務所專職從事審計工作兩年以上的人員,可以向市註冊會計師協會申請註冊會計師執業。
市註冊會計師協會應當將獲準註冊執業的人員名單報市財政部門、財政部和中國註冊會計師協會備案。第十條申請執業註冊,註冊申請人應當通過其所在的會計師事務所向市註冊會計師協會提交下列材料:
(壹)註冊會計師註冊申請表;
(二)註冊會計師資格考試總資格證書或者依法認可的註冊會計師資格證書復印件;
(三)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從事審計業務兩年以上且無不良記錄的證明;
(四)會計師事務所聘用合同復印件;
(五)兩名註冊會計師的推薦信;
(六)有效身份證明復印件;
(七)有效人事檔案證明或退休證明復印件;
(八)曾參與的主要審計項目目錄。
市註冊會計師協會接受前款材料復印件時,應當核對原件。第十壹條市註冊會計師協會受理執業註冊申請後,應當在60日內決定是否準予執業註冊。準予執業註冊的,由市註冊會計師協會發給統壹印制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會計師證書》(以下簡稱《註冊會計師證書》)。
不予執業註冊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十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申請人如有異議,可在收到通知之日起60日內向市財政部門申請復議。第十二條執業註冊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市註冊會計師協會不予執業註冊,已註冊的申請人將被註銷:
(壹)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受刑事處罰,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起至申請註冊之日止未逾五年;
(三)因經濟違法行為受到行政處罰或者開除處分未逾三年的;
(四)受吊銷註冊會計師證書處罰未逾五年;
(五)違反註冊規定,提供虛假材料的;
(六)未在會計師事務所專職執業、兼職或者掛名的;
(七)停止註冊會計師業務壹年;
(八)七十周歲以上;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被撤銷註冊的當事人有異議的,可以自知道其執業註冊被撤銷之日起60日內向市財政部門申請復議。
本條第壹款所列情形消除後,被撤銷註冊的當事人可以重新申請執業註冊,但應當符合本條例第九條、第十條的有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