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錄《直銷管理條例》關於直銷員的規定
第三章直銷員的招募和培訓
第十三條直銷企業及其分支機構可以招聘直銷員。直銷企業及其分支機構以外的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招聘直銷員。
不得無證查處直銷員的合法促銷活動。
第十四條直銷企業及其分支機構不得發布廣告宣傳直銷員的銷售報酬,不得以支付費用或者購買商品作為成為直銷員的條件。
第十五條直銷企業及其分支機構不得招聘下列人員擔任直銷員:
(1)18周歲以下人員;
(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3)全日制學生;
(四)教師、醫務人員、公務員和軍人;
(5)直銷企業正式員工;
(6)境外人員;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從事兼職的人員。
第十六條直銷企業及其分支機構在招聘直銷員時,應當與其簽訂銷售合同,並保證直銷員只在其分支機構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內已設立服務網點的地區開展直銷活動。未與直銷企業或其分支機構簽訂銷售合同的人員,不得以任何方式從事直銷活動。
第十七條直銷員可以自簽訂促銷合同之日起60日內隨時終止促銷合同;60天後,直銷員應提前15天通知直銷企業終止銷售合同。
第十八條直銷企業應當對擬招聘的直銷員進行業務培訓和考核,考核合格後,由直銷企業頒發直銷員證書。未取得直銷員證的,不得從事直銷活動。
直銷企業對直銷員的培訓和考核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直銷企業以外的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名義組織直銷員業務培訓。
第十九條對直銷員進行業務培訓的教員應當是直銷企業的專職員工,並符合下列條件:
(壹)在本企業工作1年以上;
(二)具有高等教育本科以上學歷和法律、市場營銷等相關專業知識;
(三)沒有因故意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記錄;
(四)無重大違法經營記錄。
直銷企業應當向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講師頒發直銷培訓師證書,並將取得直銷培訓師證書的人員名單報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備案。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應當在政府網站上公布取得直銷培訓師證書的人員名單。
境外人員不得從事直銷員業務培訓。
第二十條直銷企業頒發的直銷員證和直銷培訓員證應當按照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規定的樣式印制。
第二十壹條直銷企業應當對直銷員培訓場所的合法性、培訓秩序和安全負責。
直銷企業及其直銷培訓員應當對直銷業務培訓教學內容的合法性負責。
直銷員業務培訓的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