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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外賬戶的管理有什麽對策?

表外賬戶的管理有什麽對策?

表外賬戶的治理對策如下:

“賬外賬”違法行為的大量存在,嚴重幹擾了稅收征管秩序,造成國家稅收大量流失,也破壞了市場經濟的公平競爭原則。筆者認為,應從以下幾個方面加強對“表外賬戶”的監管。

(1)加大法律法規宣傳力度,營造依法誠信納稅的氛圍。壹是加強社會主義稅收“取之於民、用之於民”和“納稅人是國家真正的主人”的宣傳,倡導納稅人依法監督政府行為;大力宣傳依法納稅的先進典型,切實提高守法納稅人的社會地位,形成依法納稅的納稅人受益、不依法納稅的納稅人吃虧的良好社會氛圍;其次,要加強對會計和稅務代理機構的日常監督管理,加強對企業法定代表人和會計人員依法誠信經營的正面和負面宣傳,重視會計職業道德建設,真正做到“以誠為本、以德為先、堅持規範、不做假賬”,遵守獨立、客觀、公正的原則,不屈服和迎合任何壓力和不合理要求,不利用職務之便謀取私利,不提供虛假會計信息。

(2)完善金融法規,建設稅收協助和稅收保護信息系統。壹是建立納稅人稅號識別制度,在金融賬戶和交易實名登記制度的基礎上,借鑒壹些發達市場經濟國家的經驗,盡快建立統壹的納稅人稅號制度;其次,要完善現有金融法規,加強銀行賬戶管理,所有單位或個人必須使用全國統壹的稅務識別號開戶,杜絕匿名賬戶、假名賬戶,防止多頭開戶,控制現金交易,禁止賬外交易;第三,政府部門所有與納稅人收入有關的活動都必須使用納稅識別號。政府部門、金融機構、政府組織等各方面的系統信息通過計算機聯網匯集到稅務部門,稅務機關利用計算機進行集中處理,可以準確掌握納稅人的收入情況。同時,積極推進貨幣資金電子支付,限制和減少大量現金交易,稅務銀行計算機系統聯網,加大對納稅人資金流向的全方位、全過程管理和監控。

(3)加強部門協作,共同遏制“表外賬”違法涉稅活動。“表外賬戶”是犯罪分子逃稅的常用伎倆。由於其覆蓋面廣、隱蔽性強,需要綜合治理政府各部門才能有效遏制偷稅漏稅。首先,要加強與財政、國稅、地稅、銀行、公安等部門的交流合作,采用科技手段,盡快建立信息通報制度。其次,建立壹套“嚴管重罰”的稅法罰則,進壹步提高“表外賬戶”偷稅案件的偵破率、查處率和移送數,對那些被查實故意利用現金交易和表外賬戶偷稅的企業,嚴格按照稅收征管法的有關規定予以嚴懲;偷稅數額達到移送標準的,堅決移送公安部門追究刑事責任,通過增加企業偷稅成本震懾涉稅犯罪分子;再次,要充分發揮輿論的作用,加大對“表外賬”逃稅行為的曝光力度,形成做假賬必遭社會譴責的局面。

(四)預防與打擊並重,加強日常稅收管理。首先,要改進和完善會計賬簿的設置。在日常稅務檢查中,我們發現壹些企業的財務制度比較混亂,這些企業的會計人員業務水平比較差。稅務機關應協調有關部門加強對企業會計人員的業務指導、培訓和監督。促進和規範企業賬戶的建立。第二,加強對企業發票的監控和管理。嚴格執行發票管理制度,加強檢查監督,防止企業利用虛開發票和接受虛開發票進行帳外銷售偷稅漏稅行為的發生。第三,加強納稅評估。調查掌握本地區不同行業、不同產業的稅負情況,對企業納稅情況進行縱向和橫向比較。及早發現納稅人的異常現象,將使納稅評估真正成為預防稅收犯罪的“前哨”。四是提高稅務人員素質,加強稅收法律知識、業務知識和稽查技能的教育培訓,積極營造熱愛學習、自覺學習、終身學習的氛圍,把稽查人員培養成熟悉行業運作的“專家”。

(5)建立稅務警察機構,增強稅收執法的剛性。長期以來,我國稅收征管工作缺乏稅收司法手段,難以依法查處涉稅刑事案件,難以應對日益復雜的涉稅違法犯罪活動。在當前形勢下,稅務機關在查處重大偷稅案件時,應及時提請公安介入。充分利用公安部門的辦案手段,及時保全涉稅違法證據和財物,抓捕犯罪嫌疑人,最大限度挽回國家稅收損失。但從長遠來看,中國必須建立壹個相對獨立的稅務警察機構來維護稅收秩序。我國的稅務警察機構應由公安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共同組建,在體制上實行垂直管理,國家和地方稅務警察事務統壹管理,業務歸公安機關管理。同時賦予稅務警察對重大涉稅案件的特殊偵查權和刑事偵查權。他們在稅務警察的幫助下,查處稅務稽查人員等機構力所不及的重大稅收案件,努力提高偷稅漏稅案件的偵破率、處罰率和移送率,依法嚴懲偷稅漏稅行為,形成強大的威懾力量,使偷稅漏稅者望而生畏,從而有效遏制偷稅漏稅行為。

(6)積極鼓勵公民舉報,調動群眾稅收救助和稅收保護的積極性。由於“表外賬戶”的逃稅行為具有隱蔽性,表外賬戶操作的逃稅行為往往為內部人員和相關業務單位所清楚。從近幾年的偷稅漏稅舉報來看,大多是在壹些企業法人與內部人、業務單位發生利益沖突時被曝光的。因此,稅務檢查部門應鼓勵公民積極。二要嚴格遵守查辦舉報案件的保密制度,防止舉報人受到打擊報復;三是兌現舉報獎勵,保護舉報人合法權益。通過設立舉報箱、公開舉報電話、建立舉報管理信息系統等方式,建立壹套全社會參與的稅收協調和稅收保護網絡機制,讓賬外經營的逃稅者無藏身之地。

設立表外賬戶會受到怎樣的處罰?

表外賬戶的違法行為,是指納稅人在購買物資時不需要或者無法取得合法憑證,銷售產品時不需要開具發票的情況下,在正常賬簿之外設立的賬戶。

由於其隱蔽性,在壹些中小企業中頗受歡迎。同時,表外賬可能會因為納稅人以不需要供應商的發票為由壓低采購成本,導致供應商不繳或少繳稅款。而且納稅人自己銷售的商品不開發票,直接導致國家稅收流失,所以危害很大。

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可對單位處以3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以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未依法設置會計賬簿的;

2.私自設置會計賬簿;

3.未按照規定填制或者取得原始憑證,或者填制或者取得的原始憑證不符合規定的;

4.依據未經審核的會計憑證登記會計賬簿或者登記會計賬簿不符合規定的;

5.隨意改變會計處理方法;

6.提供給不同會計數據使用者的財務會計報告的編制基礎不壹致;

7.未按照規定使用會計記錄或者記賬本位幣的;

8.未按照規定保管會計資料,造成會計資料損毀或者丟失的;

9.微觀不按照規定建立和執行單位內部會計監督制度或者拒絕依法監督或者不如實提供有關會計信息和相關資料的;

10.會計人員的任用不符合《會計法》的規定。

會計人員有上述行為之壹,情節嚴重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有關法律對上述行為的處罰另有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