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新員工上崗前對其進行全方位的培訓是非常重要的,因為員工要對生產作業中的安全操作、本職工作的壹些基本方法和流程、企業的核心發展內容有充分的了解。而且有些職業技能培訓企業可能需要預付培訓費,但是員工個人壹定要了解《勞動合同法》關於培訓費的規定。
1.《勞動合同法》對培訓費有哪些規定?
任何情況下,用人單位都不能收取員工培訓費;
1.崗前培訓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不得收取任何費用,不得約定違約金和服務期限;
2、專項培訓又稱職業技能培訓,企業應預付培訓費,但可以與員工約定服務期限和違約金。如果員工在服務期內離職,用人單位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員工按照雙方約定支付相應的違約金;
3.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二條用人單位為職工提供專項培訓費,對職工進行專業技術培訓(本人註:壹般入職培訓不包括在內)的,可以與職工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金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未完成部分應分攤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勞動者在服務期內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報酬。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十六條《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培訓費用,包括用人單位持證支付的培訓費用(註:單位必須有第三方培訓機構出具的培訓發票)、培訓期間的差旅費以及勞動者因培訓發生的其他直接費用。
第二,勞動合同培訓費需要賠償嗎?
根據我國法律,職工培訓作為勞動權利義務關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應當在勞動合同中約定,明確培訓事項和違約責任;或者企業和員工也可以簽訂專項培訓合同,對某個具體培訓項目的相關問題(包括違約責任)做出具體規定。勞動合同和培訓合同中的這些約定是處理培訓糾紛的重要依據。但協議約定的勞動者違約時應承擔的培訓費用和賠償的標準,不得違反相關政策法規的規定。對費用有爭議的,按照國家有關勞動爭議處理的規定辦理。
根據上述規定和其他有關政策規定,培訓費補償問題應按以下原則處理:
1.只有企業確實對員工的培訓有所貢獻,並能提供相應的支付憑證,才能要求員工補償培訓費用,這是前提條件。
2.壹般來說,只有員工單方面提出與企業解除勞動關系,企業才能要求員工賠償培訓費,壹般不允許要求其賠償已經投入的培訓費。除非員工因違紀等重大過錯被企業要求解除勞動關系,否則企業有權要求賠償相關培訓費用。
3.職工依照有關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終止勞動關系的,企業不得要求職工補償培訓費;除非勞動者違反規定或者約定解除勞動合同,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賠償培訓費。試用期內,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關系,用人單位不得要求勞動者支付培訓費;在合同期內,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關系的,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支付培訓費。
4.關於如何賠償的具體問題,可以按照培訓勞動合同執行;未簽訂培訓合同的,按勞動合同執行。但培訓合同和勞動合同中關於違約賠償的約定不得違反相關政策規定,否則無效。因培訓費補償發生的爭議,可以由相關勞動爭議處理機構處理。
5.員工補償培訓費的具體支付方式為:有服務期約定的,按服務期等額分成,按員工已履行的服務期逐級支付;沒有約定服務期的,出資按照勞動合同期平均分配,員工已履行的服務期遞減支付;雙方對遞減計算方法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因為生活中有些企業讓員工自己出培訓費,其實這種做法已經違反了我國的勞動合同法。對員工進行崗前培訓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所有培訓費用應由企業自行承擔。除非員工違約給公司造成重大損失,否則可以要求員工賠償培訓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