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所稱全域旅遊,是指充分利用自然人文景觀、文化科技生態旅遊資源,以旅遊業為主導產業,實現區域資源有機整合、產業深度融合、社會共同參與,以旅遊業帶動經濟社會全面發展的旅遊發展模式。第三條推進全域旅遊發展,應當將旅遊業與新型工業化、信息化、城鎮化、農業現代化、鄉村振興相結合,堅持政府引導、市場主導、企業主體、社會參與、行業自律、資源整合、產業融合的原則,實現本市全域旅遊的產業化、標準化、信息化、國際化。第四條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全域旅遊發展的組織領導,完善綜合協調機制,制定促進資源整合和產業融合的政策措施,統籌解決全域旅遊發展中的重大問題。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配合有關部門做好環境保護、資源開發、旅遊規劃和監管、旅遊安全監管、旅遊秩序維護、旅遊糾紛解決、文明旅遊宣傳和公民文明素質教育等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有關部門做好全域旅遊宣傳工作,維護旅遊資源開發建設秩序,監督旅遊規劃實施,教育引導居民遵守法律法規,提高居民文明素質。第五條市、區縣旅遊主管部門負責旅遊市場開發、旅遊資源保護和開發的指導和協調、旅遊安全的監督管理、旅遊者合法權益的保護,以及旅遊經營活動的指導、監督和管理。第六條旅遊行業協會、商會應當發揮服務、指導、協調和監督作用,制定並實施行業規範,開展服務質量等級評定等行業自律活動,調解旅遊糾紛,組織職業道德教育和業務培訓。
鼓勵和支持旅遊行業協會、商會對會員實施信用等級管理,建立行業信用檔案,推進旅遊經營者誠信管理。第七條旅遊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單位建立旅遊誌願服務制度,引導旅遊誌願服務的開展。
鼓勵社會組織和公民參與誌願旅遊活動,在信息咨詢、翻譯接待、秩序維護、應急救援、文明監督引導等方面提供誌願服務。第八條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推動高等院校、職業學校和職業培訓機構與旅遊主管部門和旅遊經營者合作,建立旅遊人才培訓和創業基地,培養和引進旅遊人才,促進旅遊業產學研壹體化發展。
在旅遊基礎研究、資源利用、產品開發、形象推廣、產業整合等方面做出突出成績的單位和個人。,並為發展全域旅遊做出重大貢獻的,由市和區、縣人民政府給予獎勵,獎勵辦法由市和區、縣人民政府制定。第九條市和區、縣人民政府及其旅遊主管部門應當統籌規劃,提升以張家界為核心品牌的旅遊形象。
建立跨部門、跨行業的旅遊形象推廣機制,在重大外事、經貿、文化、科技、體育等活動中推廣城市旅遊形象。
開展宣傳促銷,不得損害城市旅遊形象,不得貶損同行業競爭對手。第二章規劃引導和產業整合第十條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旅遊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對旅遊資源進行普查、評估和登記,建立旅遊資源信息庫,統籌旅遊資源的保護、開發和利用。第十壹條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編制全市全域旅遊發展規劃,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全市全域旅遊發展規劃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內的區域旅遊發展規劃。
全域旅遊發展規劃應當與城鄉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環境保護規劃、飲用水源保護規劃、林地保護與利用規劃相銜接。
組織制定和修改城鄉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交通規劃等。,應優先滿足全域旅遊發展的需求,在土地利用、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等方面促進旅遊項目、旅遊設施和服務要素的發展;通信、供水、電力、環保、文化、體育、醫療衛生等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建設應當協調全域旅遊發展需求。第十二條全域旅遊發展規劃的制定和實施,應當遵循嚴格保護、統壹規劃、統籌布局、優化利用的原則,體現本市自然資源和歷史文化特色,優化以中心城市和武陵源風景名勝區為核心的旅遊景區、休閑度假區、旅遊產業集群和旅遊綜合體的空間布局,促進各類主體景觀帶、旅遊小鎮、鄉村旅遊服務基地和相關旅遊產品的差異化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