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所得稅匯算清繳是指個人在壹定時期內應繳納的稅款,按照當地稅務機關的規定,按月或按季向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的程序。個人所得稅是指應由納稅人征收並由稅務機關統壹規定的稅種,其稅額和征收期限由稅務機關規定。
需要解決的情況包括:
1.從兩個以上地方取得綜合所得,綜合所得年度收入扣除專項附加扣除後的余額超過6萬元,以及其他法律規定的情形;
2.取得勞務報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年度綜合所得減去專項扣除後的余額超過6萬元的壹項或者多項;
3.納稅年度預繳稅額低於應納稅額的;
4.納稅人申請退稅。
納稅人可以選擇以下方式進行個人所得稅年度匯算清繳:
1,通過年結算;
2、通過就業單位辦理。納稅人要求代辦的,由單位代為辦理,或者培訓、輔導納稅人通過網上稅務局(含手機APP)完成年度匯算清繳和退(補)稅;
3.委托涉稅專業服務機構或其他單位和個人辦理。受托人應當與納稅人簽訂委托書。
綜上所述,個人所得稅的最終匯算清繳,是指個人在壹個納稅年度內取得的“綜合所得”,包括工資薪金、勞務報酬、稿酬、特許權使用費等。合並後,全年最終應納的個人所得稅按年計算,扣除納稅年度預繳的稅款後,計算應退或補征的稅額,由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十壹條
居民個人取得綜合所得時,按年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有扣繳義務人的,由扣繳義務人按月或者按次扣繳預繳稅款;需要結算的,應當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內結算。代扣代繳辦法由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制定。居民個人向扣繳義務人提供專項附加扣除信息的,扣繳義務人在按月扣繳時,應當按照規定扣除已扣繳的稅款,不得拒絕。取得工資、薪金、勞務報酬、稿酬、特許權使用費的非居民個人有扣繳義務人的,由扣繳義務人按月或者每次代扣代繳稅款,不進行匯算清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