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財政政策
(1)醫療護理服務機構
A.對依法許可登記的非營利性醫療護理機構,新建護理床位30張以上並已運行1年的,每張護理床位壹次性補助5000元;
b、對租賃期限5年以上、30張以上護理床的房屋進行改造或租賃的,每張護理床壹次性補助3000元;
c、非營利性民營醫療機構,根據老年人實際占用床位數,由同級財政給予每人不低於40元/床的普通床位運行補貼或不低於50元/床的護理床運行補貼;對失能和半失能老年人,分別按每人每月不低於200元和100元的標準,不分經營性質,由同級財政部門實行經營補貼。
(二)其他類型的養老機構
a、依法許可登記的非營利性養老機構,自建或購置容納30張床位以上、運營1年的房屋,由同級財政按核定床位數給予每人不低於2000元的壹次性建設補助;
B.對租賃期限5年以上、達到30張床位以上、經營1年的租賃用房,由同級財政按核定床位數給予每間不低於1萬元的壹次性租賃補貼;
c、對已開辦的非營利性民辦養老服務機構,根據老年人實際占用床位數,由同級財政給予每月不低於40元/床的普通床位運行補貼或不低於50元/床的護理床位運行補貼。
2.土地使用政策
(1)養老服務機構地價與協議出讓基準地價所覆蓋的區域,土地出讓底價按照不低於出讓地塊所在級別同用途基準地價的70%確定;
(二)基準地價未覆蓋的地區,土地出讓底價按照已繳納的土地使用費、征地補償費和按照國家規定應當繳納的相關稅費之和確定。以招拍掛方式出讓的,可通過雙向競價、綜合評標等方式合理控制地價;
(三)非營利性養老機構可以依法使用國有劃撥土地或者農村集體所有土地。營利性養老機構建設用地,按照國家規定為經營性用地,依法辦理土地有償使用手續,優先保證供應;
(四)養老服務設施按照新建住宅面積不低於每百戶20平方米、舊城連片改造住宅區、棚戶區項目和已建成住宅(小)面積不低於每百戶15平方米、單用途住房面積不低於150平方米、服務半徑不低於500米建設。
3.減免稅政策
(1)全面落實國家和省支持養老服務業的稅收優惠政策。養老機構免征營業稅。符合條件的,按規定免征企業所得稅;
(二)非營利性養老機構自用免征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對非營利性養老機構的捐贈,允許在計算其應納稅所得額時,按照稅法規定的比例扣除;
(三)非營利性養老機構免收相關行政事業性收費,相關業務服務費最低減半收取;
(4)營利性養老機構,減半收取相關行政事業性收費,最低收取相關經營服務性收費;
(5)水、電、氣、有線電視、固定電話、互聯網等使用費。由養老機構按居民生活價格收取,初裝費減半收取。境外資本舉辦的養老服務機構享受同等稅收優惠政策;
(六)醫療、護理機構提供的養老服務免征增值稅。非營利性醫療、護理機構免交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和防空地下室建設費。房產和自用土地免征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其符合免稅條件的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
4、人才培養和就業政策
(1)依托高校、職業院校、行業協會、大型養老機構等。建立養老護理員培訓基地,實施“養老護理員職業技能培訓工程”,不斷加大養老護理員培訓和培養力度。完善養老機構院長和護理人員崗前培訓;
(2)建立社工人才引進機制,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在全市養老服務業開發設置老年社工崗位。組織實施為老年人服務的社會工作者專業能力建設工程,重點對各類養老機構、社區服務組織和城鄉基層村民自治組織直接從事社會工作的為老服務人員進行專業知識和技能培訓;
(三)與本市養老機構(含居家養老服務機構、專業養老服務公司)簽訂勞動合同1年以上,從事養老並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就業困難群體,可按國家規定享受社會保險補貼。對養老機構聘用的專業技術人員,實行與醫療機構、福利機構同等的職業資格和註冊考核政策;
(4)實施千名護理人員免費培訓工程。達到壹定規模並具備培訓條件的醫療護理機構新進護理人員在6個月內接受崗前培訓的,同級財政給予300元/人培訓補貼。
綜上所述,發展養老服務業應遵循政策引導、政府支持、社會興辦、市場推動的原則,逐步建立和完善以居家養老為基礎、社區服務為支撐、機構養老為補充的服務體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二條
養老機構是指依法登記註冊,為老年人提供全日制集中住宿和照料服務的機構,床位65438張以上。養老機構包括營利性養老機構和非營利性養老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