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作地點差價-強制降薪/辭職。
*解決方法:不要用字面上的東西直接拒絕,不要礦工,不要離職,不要去新崗位報到。采用錄音、拍照等方式收集證據,以郵件、微信、合同等紙質形式發出拒絕轉崗通知,不要隨意下班。
*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要求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達成壹致後簽訂書面變更協議。公司單方調崗無效。
2.增加工作量。
*解決方法:首先,收集工作量增加或多重角色的證據,並留下證據。同時對郵件、微信等形式惡意增加工作量的行為提出異議。留下沒有達成共識的證據。
*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要求用人單位在變更勞動合同前,應當與勞動者協商壹致。
3.被迫加班。
*解決方法:收集公司讓妳惡意加班或者強迫妳工作的證據,留下證據。同時,我以郵件和微信的形式對這種情況提出了異議。留下沒有達成共識的證據。
*大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壹條“用人單位不得強迫勞動者加班或者變相加班”;《勞動法》第四十壹條規定:“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壹致,可以延長工作時間,壹般每日不得超過壹小時。”
4.能力差/效率低。
*例如:
(1)如果經過在職培訓,公司仍然認為妳不能勝任這份工作,必須給予辭退經濟補償。如果沒有提前30天的書面通知,需要支付N+1。
(2)如果公司沒有足夠的證據證明妳不能勝任這份工作,也沒有給妳提供崗位培訓和合理的崗位調動溝通,那麽這就是違法辭退,需要支付2N賠償金。
*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仍不能勝任工作的;用人單位解除合同時,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
5.合同到期後不再續簽。
*解決方法:收集公司讓妳加班或者惡意強迫妳加班的證據,並留下證據,同時以郵件、微信的形式對這種情況提出異議。留下沒有達成共識的證據。
*依據: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合同到期公司不續簽,用人單位需要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的條件續訂勞動合同,但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除外;勞動者仍被用人單位聘用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6.解雇公司。
*例如:
1.如果受不了公司,收集足夠的證據,通過郵件向公司提交強制離職通知。
2.強制離職通知不是申請,而是個人單方面的通知;只有在對方同意的情況下,申請才能生效。
*依據: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8條和《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18條,員工無需提前30天通知或經單位批準即可離職,用人單位必須按時支付工資並支付經濟補償金。
記住以下幾點!!!
1.公司為了省(N+1)賠償,逼妳辭職。壹般工作三年左右,N會有1-2萬元,甚至更多!
2.公司沒有書面通知妳辭職,說明妳還沒有被辭退。勸妳戒不犯法!
不要主動辭職:除非和公司協商,拿到錢立馬跑路!不承認任何過錯:無論公司對妳提出什麽過錯,都不要承認!比如:績效考核不合格,工作失誤等。不接受任何不利於自己的建議和要求,如轉崗、調動、降職等。不接受類似心靈雞湯的建議或說服分析!不要簽署任何文件:不要隨便簽署書面文件!
壹定要打卡:上下班按時打卡,不要曠工,最好不要請假,以免被公司抓到把柄。暗中收集各種證據:書面證據、錄音、聊天記錄,尤其是與HR或領導的談話。說不定會用在仲裁上!懂《勞動法》、《勞動合同法》,懂法律,能在緊要關頭搬出法律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