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當進行日常消防檢查;公眾聚集場所營業期間的防火檢查,至少每兩小時進行壹次,營業結束時檢查營業場所,消除余火。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當對每名從業人員每年至少進行壹次消防安全培訓。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當按照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每半年至少進行壹次演練。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註意事項:
1.滅火和疏散演習計劃應根據人員調整情況及時調整。消防演習時,應設置明顯標誌,並提前通知演習範圍內的人員。
2.緊急疏散的組織程序和措施,撲救初起火災的程序和措施。
3.針對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消防人員安全意識薄弱、消防管理人員消防操作規程不熟悉、初期火災處置程序錯誤、消防安全責任制落實不到位等問題,制定消防應急疏散預案十分必要,對提高社會單位消防安全管理水平和火災應急處置能力,預防和減少火災隱患具有重要作用。
宣傳、教育和培訓應包括:
(壹)有關消防法律法規、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
(二)本單位、本崗位的火災危險性和防火措施;
(三)消防設施性能和消防器材使用情況;
(四)報告火災、撲救初起火災和自救逃生的知識和技能。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十六條* *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壹)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制定本單位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規程,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二)按照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配置消防設施和器材,設置消防安全標誌,並組織定期檢測和維護,確保其完好有效;
(三)每年至少對建築消防設施進行壹次全面檢查,確保完好有效,檢查記錄應當完整準確,並存檔備查;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車通道暢通,確保防火防煙分區和防火間距符合消防技術標準;
(五)組織消防檢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
(六)組織有針對性的消防演練;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職責。
第十七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機構應當將可能發生火災、可能造成重大人員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單位確定為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安全重點單位,並由應急管理部門報本級人民政府備案。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除應當履行本法第十六條規定的職責外,還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壹)確定消防安全管理員,組織實施本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
(二)建立消防檔案,確定消防安全重點部位,設置消防標誌,並實行嚴格管理;
(三)實施日常消防檢查,並建立檢查記錄;
(四)對從業人員進行崗前消防安全培訓,定期組織消防安全培訓和消防演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