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根據這壹規定辭職是合法的,不需要用人單位批準。到時候他們可以離職。
如果用人單位因此克扣工資,勞動者可以向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免費),拿回自己的工資。